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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數據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7-31
    2. 【標題】湖北省數據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119.36.213.154:8088/fgk/index_xq.jsp?Rileid=911

    7. 【法規全文】

     

    湖北省數據條例

    湖北省數據條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湖北省數據條例


    湖北省數據條例

    (2025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據權益保護
    第三章 數據資源管理
    第四章 數據流通
    第五章 數據產業和應用
    第六章 數據安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護數據權益,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流通利用,推動數字湖北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數據權益保護、資源管理、流通利用、產業發展、安全和相關保障措施等。
    第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據,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包括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
    (二)公共數據,指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運輸、教育、醫療、文化旅游、體育、環境保護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省的機關或者派出機構根據本省應用需求提供的數據;
    (三)非公共數據,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所產生、獲取或者加工處理的各類數據;
    (四)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銷毀等。
    第四條 數據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共享開放、深化應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數據工作,研究制定數據工作相關政策,統籌協調全省數據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據工作的領導,將數據工作、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數據工作所需資金納入預算,協調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布局建設,支持開展數據開放流通和應用創新,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全省數據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統籌數據資源體系建設,推動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協調、指導數據要素市場建設。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數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數據進行深度加工和增值開發利用,支持市場主體研發數據技術、推進數據應用,發揮數據資源效益。
    第七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網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數據產業促進和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相關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設立由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有關部門和單位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數據專家委員會,為數據發展和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咨詢。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數據領域標準化工作,推動制定數據資源、數據技術、數據流通、數據安全等方面相關標準。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參與制定、修訂與數據相關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領域跨區域合作,共同開展數據標準化體系建設,推動數字認證體系、電子證照等跨區域互認互通,在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數據安全可信流通、數據市場一體化等方面加強協作,促進數據共享和利用。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省區域發展布局,加強數據領域跨區域合作和政策協調。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配套政策,支持數據相關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數據工作,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建設。
    數據相關行業協會等應當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會員依法開展數據相關活動,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數據領域的知識、法律法規等宣傳普及,推進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提升公民數字素養。

    第二章 數據權益保護

    第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的數據持有、使用、經營等數據權益依法受保護。
    數據處理者對其合法取得的數據,依法享有數據持有權益,可以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數據。
    數據處理者對其合法持有的數據,依法或者依照約定享有數據使用權益,可以進行開發利用;通過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包括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數據,依法或者依照約定享有數據經營權益。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籌建設全省數據產權登記體系,推進數據產權登記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依法設立的登記機構對數據持有、使用、經營等權益進行登記。經登記機構審查后取得的數據權益登記憑證,可以作為數據資產會計處理、數據企業認定、數據流通交易、融資擔保等活動的證明。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采集數據,并向被采集人公開采集規則,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圍,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數據,不得損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權益。
    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設置顯著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僅限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但是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數據處理者處理承載個人信息的數據,應當依法告知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等,征得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個人依法請求對其個人信息數據行使查閱、復制、更正、補充、刪除等權利的,數據處理者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審核、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投訴舉報等制度,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障、個人信息保護等義務,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下列活動:
    (一)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用戶在平臺上產生的網絡數據;
    (二)無正當理由限制用戶訪問或者使用其自身在平臺上產生的網絡數據;
    (三)對用戶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損害用戶合法權益;
    (四)強制實施算法推薦服務,拒絕向用戶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或者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數據資源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數據資源供給,引導企業等主體開放利用數據,促進個人信息數據依法合理利用,推動建立一體化的數據資源體系。
    第十九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標準規范,并組織編制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標準規范,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明確公共數據的來源、更新頻率、共享開放屬性、使用條件、數據分類分級等信息,并實行動態更新。
    第二十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一數一源原則,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和標準規范收集公共數據。
    通過共享獲取公共數據能夠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重復收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集公共數據應當以下列號碼或者代碼作為必要標識:
    (一)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個人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法人、非法人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相關數據標準確定的其他標識。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收集、管理的公共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一體化的公共數據資源平臺體系,建設、管理省公共數據資源平臺,推動公共數據的匯聚和開發利用。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全省統一的標準統籌建設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資源平臺,并與省公共數據資源平臺對接。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公共數據資源平臺開展公共數據的歸集、共享、開放等工作,不得新建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跨業務、跨系統的其他同類平臺;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和應用需求,及時向公共數據資源平臺歸集公共數據。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公共數據可以按照邏輯集中、物理分散的方式實施歸集,但因公共管理和服務應用需要的公共數據,應當向公共數據資源平臺歸集。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公共數據回流機制,為各地或者相關單位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開展數據應用等提供支撐。
    上級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完整回流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收集和產生的下級政府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省公共數據資源平臺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社會信用、電子證照、自然資源和時空信息等基礎數據庫。
    省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管理要求,在省公共數據資源平臺建設本系統、本行業業務應用專題數據庫,并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建設重點行業領域主題數據庫。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基礎數據庫和主題數據庫。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本單位涉及相關數據庫的存量歷史信息,有序進行數字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質量管控體系,加強公共數據質量監測、評估。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對收集的公共數據進行校核、確認并及時更新,確保公共數據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涉及自身的公共數據有異議或者發現公共數據不準確、不完整的,可以向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校核申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核查、更正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建立健全登記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登記平臺建設和使用管理,加強對登記機構的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籌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可供社會化利用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向社會公開,促進公共數據資源流通利用。
    第二十七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依法收集和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關數據的,應當明確數據收集和使用的目的、范圍、方式、期限,不得將獲取的數據用于應對突發事件以外的事項。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相關數據進行分類評估,依法采取封存、銷毀等方式進行安全處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等主體提高數據治理能力,規范數據采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活動。
    鼓勵企業等主體建立健全數據資源管理機制,實現數據全流程采集和標準化治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指導企業等主體制定數據分類清單。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省數據資源調查,為制定數據相關政策、推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提供支撐。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及有關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應當配合開展數據資源調查工作。

    第四章 數據流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公共數據開發利用,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依規采取共享、開放、交換、交易等方式流通數據,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的數據要素市場。
    第三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與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列為不予共享數據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實行負面清單管理。
    無條件共享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公共數據資源平臺直接獲取使用。有條件共享的,可以通過公共數據資源平臺向數據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答復;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存在爭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公共數據資源平臺獲取的數據,未經數據提供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提供給第三方。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公布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并實行動態更新。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托公共數據資源平臺向社會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無條件開放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公共數據資源平臺直接獲取使用。有條件開放的,可以通過公共數據資源平臺向數據提供部門提出申請,由數據提供部門按照規定及時辦理。
    申請使用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的,應當明確使用目的或者應用場景,按照規定簽署并履行數據利用協議,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場景,不得提供給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為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采購非公共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數據主管部門審查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采購需求,實行統籌采購、集約共享。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依法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授權運營一般采用整體授權模式。確有需要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分領域或者依場景授權。
    第三十五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依法對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加工,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經合規審核后向社會提供,并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權運營的原始公共數據,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等從事壟斷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開發利用環境,加強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監測評估、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支持企業依法或者依照約定,自主或者委托他人利用其合法獲取、持有的數據,開發數據產品或者提供數據服務。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主體依法運營、共享、開放其自有數據,擴大數據要素供給。
    支持企業建設可信數據空間或者相關數據服務平臺等,開展數據匯聚和融合應用,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多元化數據合作交流和共享激勵機制,推動數據融合和流通。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其掌握的數據。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建立互利共贏的數據合作交流機制,加強產業鏈上下游數據協作,共建可信數據空間、行業共性數據資源庫等,推進行業數據匯聚、整合、共享。
    鼓勵數據密集型企業、平臺型企業等參與數據要素流通交易,與中小微企業雙向授權,共同合理使用數據。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策引導,推動建立數據資產評估、登記、交易、結算、交付、爭議解決等市場運營體系,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數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價格形成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設省數據流通交易平臺,健全數據流通交易平臺體系,推進區域性、行業性數據流通交易平臺互聯互通。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形成的數據產品或者服務、國有企業的數據產品或者服務以及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采購數據的,應當通過省數據流通交易平臺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鼓勵市場主體通過數據流通交易平臺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數據交易。
    支持數據專業服務機構有序發展,為數據交易提供數據合規、數據安全、數據質量、數據價值等專業服務。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數據交易管理制度,推行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健全交易異常行為發現與風險預警機制,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加強對數據流通交易平臺、數據專業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建立數據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依法打擊知識產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數據流通交易平臺、數據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可信、便捷的數據交易和服務環境,完善服務流程以及信息披露、內部管理等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數據安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知識產權等。

    第五章 數據產業和應用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產業規劃布局,建立跨部門協作機制,支持數據產業發展和開發應用。
    支持和培育數據采集匯聚、計算存儲、流通交易、開發利用、安全治理等相關市場主體,統籌推進數據特色園區等產業發展載體建設,構建數據產業生態體系。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據企業認定機制,加大科技、人才、資金、能源等政策扶持,支持、引導數據企業發展。
    引導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發起設立或者參與組建數據企業。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數據技術創新,支持建設數據領域重點實驗室、技術研發中心、聯合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推動產學研合作,優化科研力量配置和資源共享,促進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應用。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推進數據領域核心技術攻關,將符合條件的數據技術研發項目列入相關科技計劃,給予相應支持。
    支持構建產學研用一體化的數據產業發展模式。鼓勵數據領域科研機構、企業等在本省設立研發機構,加快數據技術成果轉化與應用。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向社會共享開放非涉密科研數據,加強數據應用協同創新。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部門協同,建設典型數據應用場景,推進數據應用示范和創新。
    支持企業開展人工智能原創性技術創新,開發高質量數據集和語料庫,推動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和賦能應用。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數據賦能實體經濟,推動實體經濟數字化轉型,支持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開展數據融合應用,加快生產制造、科技研發、金融服務、商貿流通、航運物流、農業等領域的數據賦能。
    支持和培育數據信用服務市場。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加強數據開發利用,提供數據增信、信用融資等信用服務。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數據在生活服務領域的應用,提高就業、教育、公共衛生、醫療、養老、商業、體育、文化旅游等領域的數字化水平。
    提供智能化服務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需求,對數據產品和服務開展適應性改造。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數字政府建設,促進數據在政務服務領域的應用,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政府運行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社會治理數字化轉型,加強對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開展數據應用的指導和支持,提高社會治理數智化水平。

    第六章 數據安全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多方協同的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數據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網信、數據等部門指導下,開展本系統、本領域數據安全保護工作。
    第五十條 數據處理者是數據安全責任主體。
    數據處理者應當建立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全流程記錄數據處理活動,加強安全技術防護,實行重要系統和數據的容災備份,保障數據處理安全和可追溯。
    數據同時存在多個處理者的,各數據處理者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數據處理者委托他人代為處理數據的,應當明確處理目的、方式、范圍以及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等,并對被委托方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數據處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數據的,數據接收方應當繼續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沒有數據接收方的,數據處理者應當依法處理相關數據。
    第五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數據安全常態化運行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落實數據差異化安全保護措施。
    重要數據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責任人和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對數據進行處理,定期對其數據處理活動開展風險評估,并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開展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及時對存在的數據安全風險隱患進行整改。
    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數據處理者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警示信息。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網信、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審查、風險評估、信息共享、監測預警、報告機制,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五十四條 省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數據等有關部門統籌協調數據跨境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工作,推進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等工作。
    支持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有條件的地區依法開展數據跨境流動。數據處理者從事數據跨境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數據出境安全監管要求,依法進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和審查。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網信、數據等部門應當建立新型數據技術安全評估機制,防止運用新型數據技術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鼓勵開展數據安全技術攻關和安全產品研發,加快培育數據安全企業,構建良好數據安全產業生態。
    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數據安全相關服務。支持有關部門、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等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防范、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發展布局,統籌推動區域、行業、企業數據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數據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共建共享、集約利用、綠色發展。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基礎通信網絡,推動傳統網絡設施優化升級,構建數據高速傳輸網絡。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通用數據中心、超級計算中心、智能計算中心等算力設施合理布局,支持優化升級改造,提升計算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工業、農業、能源、水利、城建、醫療、教育等領域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融入新型基礎設施體系。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數據發展應用的需要,依法保障和支持數據發展應用的項目建設用地。
    符合條件的算力設施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電價優惠政策。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數據服務,為中小企業決策經營、合規治理、創新發展等提供數據支撐。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數據領域人才政策,創新數據領域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機制,為其開展教學科研和創新創業等活動創造條件。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設置數據領域相關專業和課程,或者與企業合作,開展復合型人才培養;依托企業、相關行業協會等開展數字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設立首席數據官,發揮首席數據官在數據開發利用、資產管理、安全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數據領域建設和發展所需資金,支持數據標準制定、關鍵技術攻關、產業鏈構建、重大應用示范工程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數據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數據資產管理制度,推進數據資產依法合規管理;推動企業按照國家的會計、審計制度對數據資產進行處理。
    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導和規范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數據資產評估業務。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監管體系,改進監管技術和手段,對數據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數據要素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機制,依法對相關主體實施信用管理。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數據、網信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工作和數據處理活動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數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
    (二)未按照規定收集、歸集、回流、共享、開放公共數據;
    (三)違反規定新建其他同類平臺,或者對已經建成的平臺未按照規定進行整合;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公共數據質量管理義務。
    第六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并暫停對其開放相關公共數據;逾期未改正的,對其終止開放相關公共數據: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
    (二)超出授權范圍開發利用公共數據;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公共數據,造成不利影響。
    第六十七條 數據處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數據或者未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數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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