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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管理服務條例(試行)

    1. 【頒布時間】2025-7-30
    2. 【標題】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管理服務條例(試行)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xfsd/2025073116543216356/index.html

    7. 【法規全文】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管理服務條例(試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管理服務條例(試行)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管理服務條例(試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83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管理服務條例(試行)》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30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管理服務條例(試行)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對外開放口岸建設管理

      第三章 “二線口岸”建設管理

      第四章 口岸運行服務

      第五章 口岸運行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口岸管理,優化口岸服務,保障口岸安全高效運行,促進通關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發展規劃、建設管理、運行服務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口岸,包括對外開放口岸、“二線口岸”。

      對外開放口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供貨物、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員直接出入國(關)境的港口、機場等。

      “二線口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供貨物、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之間進出的港口、機場等。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堅持高標準建設、集約共享、低碳環保、創新監管、協同推進原則,推動口岸高效可持續運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管理服務應當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實施智慧監管、信用管理等監管方式,健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機制,優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通關成本,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口岸營商環境,提升口岸服務經濟發展能力。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口岸管理要求,加強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建設和發展。

      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口岸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管理服務工作。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口岸管理部門或者指定的相關職能部門(以下統稱市縣承擔口岸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具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口岸管理服務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營商環境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規范和優化程序,為口岸運行提供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務。

      海關、海事、邊檢等口岸查驗機構(以下統稱口岸查驗機構)依法做好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并協同做好其他口岸管理服務工作。海關依法對“二線口岸”實施常規監管,海事、邊檢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共管。

      第五條 省口岸管理部門根據口岸發展需求,組織編制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發展規劃,經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口岸查驗機構和有關單位意見后,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和公布。

      市縣承擔口岸管理職責的部門會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屬地口岸查驗機構根據口岸發展需求提出口岸項目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口岸管理部門。

      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港口、機場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港口、機場等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省口岸管理部門、直屬口岸查驗機構和有關單位的意見。

    第二章 對外開放口岸建設管理

      第六條 對外開放口岸的設立或者擴大開放,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或者擴大開放的建議,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關于對外開放口岸準入退出管理的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口岸的設立或者擴大開放后,對外開放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

      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應當與港口、機場等的建設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投資和統一建設。

      第七條 對外開放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成后,由市縣承擔口岸管理職責的部門征求屬地口岸查驗機構意見后報請省口岸管理部門預驗收,經省口岸管理部門會同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預驗收合格的,由省口岸管理部門按照國家關于對外開放口岸驗收管理的規定報請國家口岸管理部門正式驗收。

      已運行的水運對外開放口岸開放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的對外開放,由對外開放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查驗基礎設施建成后,由市縣承擔口岸管理職責的部門征求屬地口岸查驗機構意見后報請省口岸管理部門驗收,經省口岸管理部門會同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驗收合格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啟用,并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備案。

      已運行的航空對外開放口岸內新建、改(擴)建的航站樓需要對外開放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八條 非對外開放口岸區域需要臨時開放或者限制性對外開放口岸需要臨時突破限制性條件,供貨物、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員出入境的,由市縣承擔口岸管理職責的部門征求屬地口岸查驗機構意見后,向省口岸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省口岸管理部門經征求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后,按照國家關于非口岸區域和限制性口岸臨時開放管理的規定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延長非對外開放口岸區域臨時開放或者限制性對外開放口岸臨時突破限制性條件期限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 已運行的水運對外開放口岸開放范圍內尚未正式啟用的水域、碼頭、泊位,需要臨時啟用供貨物、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員出入境的,由市縣承擔口岸管理職責的部門征求屬地口岸查驗機構意見后向省口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口岸管理部門經征求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后批準。

      已運行的航空對外開放口岸內尚未正式啟用的航站樓需要臨時啟用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外開放口岸退出、暫時關閉和暫停部分功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除不可抗力外,水運對外開放口岸開放范圍內部分碼頭、泊位存在國家規定的退出情形之一的,由對外開放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征求屬地口岸查驗機構意見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退出申請,省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參照國家關于已運行的水運對外開放口岸開放范圍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啟用的規定程序,對相應碼頭、泊位實施退出管理。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二線口岸”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二線口岸”的設立,由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設立建議,省人民政府參照國家關于對外開放口岸準入退出管理的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批準設立“二線口岸”后,“二線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二線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

      “二線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參照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二線口岸”查驗基礎設施應當與港口、機場等的建設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投資和統一建設。

      第十二條 “二線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成后,由市縣承擔口岸管理職責的部門征求屬地口岸查驗機構意見后報請省口岸管理部門預驗收,省口岸管理部門會同直屬海關進行預驗收,直屬海事、邊檢機構協同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省口岸管理部門報請國家口岸管理部門正式驗收。

      已運行的“二線口岸”內新建、改(擴)建碼頭、泊位、航站樓等,需要增設“二線口岸”功能的,由“二線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增設“二線口岸”功能的申請,增設“二線口岸”功能的批準和查驗基礎設施的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尚未設立“二線口岸”的港口、機場等和已運行的“二線口岸”內尚未啟用的碼頭、泊位、航站樓等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啟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二線口岸”的退出管理參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口岸運行服務

      第十五條 省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口岸運營單位完善對外開放口岸和“二線口岸”通關協作機制,運用信息化、自動化等科技手段,優化貨物物品申報及查驗、人員及貨物物品中轉、稅務辦理、人員出入境簽證辦理等通關工作方式和流程,壓縮通關時間,提升貨物、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員的通關便利水平。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提高口岸管理服務效能的需要,完善精簡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對經認證的經營者給予通關便利、擴大第三方檢驗結果采信適用商品和機構范圍等通關政策措施。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協同國家有關部門優化“二線口岸”通關模式,保障“二線口岸”通關便捷高效。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二線口岸”以外區域開展動植物檢疫檢測、出島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通行附加費征收、綠色通道車輛通行附加費減免等管理活動。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部門、直屬海關應當統籌建立“二線口岸”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服務體系,構建信用信息共享、互認和應用機制。

      第十七條 省口岸管理部門負責優化完善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組織開展運維服務保障和功能應用推廣等工作,構建跨部門“一站式”服務平臺,集成企業跨境貿易、通關、物流、金融保險等服務功能,實現通關全流程無紙化。

      口岸查驗機構應當加強通關申報、查驗、放行、后續監管等環節的銜接和平臺應用,方便企業和個人通過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一次性遞交口岸查驗機構要求的標準化電子信息,并通過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統一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省口岸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智慧口岸建設,加快口岸數字化轉型和智能化升級,全面提升口岸綜合服務和治理水平。口岸信息化與口岸查驗基礎設施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口岸運營單位應當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二線口岸”智慧監管體系,實現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海關智慧監管平臺、口岸運營單位生產作業系統和海事、邊檢、稅務、公安、農業農村、林業、交通運輸、營商環境建設等部門、單位業務系統的信息互通、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十九條 省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口岸運營單位建立重要國際會議、重大國際賽事、大型國際展覽等重大活動的通關服務保障機制,針對重大活動的特點和通關需求,共同開展通關服務保障工作。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省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加強通關協調服務,推動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口岸運營單位通關各環節聯動協作,做好通關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口岸合規收費管理,在口岸現場和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公布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提升口岸收費透明度,推動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并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收費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省口岸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口岸區域合作機制,提升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服務“一帶一路”、西部陸海新通道等國家戰略功能,帶動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周邊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省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協調配合直屬口岸查驗機構創新區域通關監管模式,推動通關物流和監管等信息互聯互通與數據共享,擴大區域通關便利措施的適用范圍。

      省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協同省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門、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等部門、單位加強口岸國際交流合作,遵循國際貿易通行規則,擴大口岸經貿往來。

    第五章 口岸運行保障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口岸運行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口岸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省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工作,推動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口岸運營單位加強聯動協作。

      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口岸運行協調機制。對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口岸運行的重大問題,市縣承擔口岸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建議,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省口岸管理部門及時處理。

      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市縣承擔口岸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配合屬地口岸查驗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和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口岸建設和發展,構建多渠道投融資模式,吸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口岸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縣承擔口岸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省口岸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口岸的運行情況和有關數據,遇有特殊情況的應當及時報送。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屬地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省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完善口岸數據共享機制,對全省口岸數據和口岸運行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監測,為口岸建設發展的重大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五條 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屬地口岸查驗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口岸風險的預警防控,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口岸安全聯合防控工作制度、口岸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聯動機制,制定和落實口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做好打擊走私、防范非法出入境、防控衛生疫情、管控危險貨物等口岸安全保障工作,保障口岸安全高效運行。

      口岸運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強化口岸安全設施建設和維護,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配合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屬地口岸查驗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口岸及其周邊道路、倉儲、堆場等設施的建設管理,建立并完善口岸集疏運體系,實現多種運輸方式統籌、協調發展,治理口岸擁堵,保障口岸進出暢通。

      第二十七條 省口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直屬口岸查驗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口岸查驗基礎設施、通關業務量、通關效率和服務水平等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協調落實相應的管理措施。評估結果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口岸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報,并作為相關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省口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行業協會、企業定期對口岸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處理評價中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管、口岸管理等部門應當協同直屬口岸查驗機構采取措施,引導國際貨運代理、國際船舶代理、報檢報關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發展,規范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行為,加強對中介服務市場的監管。

      國際貨運代理、國際船舶代理、報檢報關代理等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管理規范,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自律管理,引導會員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海南經濟特區口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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