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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5-7-30
    2. 【標題】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的決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sxrd.gov.cn/#/details?unid=J978fe86ac9d4e35a2093510825f4a93&parname=%E6%9D%83%E5%A8%81%E5%8F%91%E5%B8%83&columnname=%E6%9D%83%E5%A8%81%E5%8F%91%E5%B8%83

    7. 【法規全文】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的決定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的決定

    (202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確保憲法和法律、法規得到全面有效實施,確保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二、將第三條改為兩條,分別作為第四條、第七條,修改為: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的遵守和執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

    三、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強代表聯絡站、基層立法聯系點、預算和國有資產監督聯系點建設,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擴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監督工作的參與。”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每年圍繞本省中心工作,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開展監督工作。常務委員會應當編制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對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查研究等監督工作進行統籌安排。

    “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一般應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一個月內完成,由主任會議審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編制監督工作計劃時應當征求本級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并公開向社會征集監督項目建議。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應當與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相銜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作出適當調整。”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常務委員會開展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查研究等監督工作時,應當邀請一定數量的本級人大代表參與,也可以邀請上級人大代表參與。

    “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七、將第二章章名修改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八、將第六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議題建議并說明理由,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每年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九、將第七條改為第一章第九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應當進行調查研究。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視察或者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十、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由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十一、新增一章為第九章,章名為“審議意見和跟蹤監督”。

    十二、將第十一條改為兩條,分別作為第九章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修改為:

    “第五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工作有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等監督議題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按照工作分工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署,形成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執法檢查報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級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意見。”

    十三、將第十二條改為第九章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監督事項作出決議。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四、將第九章改為第十章。

    十五、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章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中的下列事項,應當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一)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二)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的有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

    “(三)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

    “(四)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執法檢查報告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

    “(五)其他應當通報并公布的事項。”

    十六、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是指常務委員會依法開展下列監督事項:

    “(一)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情況;

    “(四)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

    “(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八)金融工作情況;

    “(九)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十)財政經濟領域其他重要事項。”

    十八、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決算草案未通過的,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重新提出決算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十九、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合并,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陜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

    二十、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在每年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的六個月內,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常務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決定加強對審計和審計整改情況的監督。”

    二十一、刪去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二十二、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人民政府應當在二十日前提交書面報告或者報告征求意見稿。”

    二十三、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城鄉居民收入和社會保障情況;

    “(四)重大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

    “(五)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主要指標的完成情況;

    “(六)資源開發利用和節能降耗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規定的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的內容;

    “(八)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重點監督的內容。”

    二十四、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二十五、增加四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陜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條例》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聯網監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貫通協調機制,提高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二十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途徑反映的問題歸納研究,提出年度執法檢查建議,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二十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本級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提出執法檢查工作方案,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具體組織實施。

    “執法檢查組的成員從本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組成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

    “執法檢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二十八、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執法檢查組應當集中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并掌握執法檢查的要求、程序和工作重點。執法檢查組應當收集有關材料,并聽取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的匯報。

    “執法檢查組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公開征求意見、個別走訪、隨機抽查、實地檢查、查閱復制有關材料、對重點問題專題調查研究、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大數據統計分析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的實施情況。

    “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執法問題,發現重大執法問題,應當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十九、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執法檢查組開展工作,如實全面報告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的實施情況,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安排實地檢查,如實全面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回答詢問,不得隱匿實情。”

    三十、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開展執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某一個問題,對多部法律法規合并開展執法檢查。”

    三十二、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應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十三、將第四十二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規定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地方性法規授權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制定機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十四、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收到報備文件后,分送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

    “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目錄報送有審查權的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進行核查。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對制定機關的報備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對存在問題進行通報。”

    三十五、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陜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的有關規定對報備、要求和建議審查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處理。

    “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和有關單位說明情況和提供材料。”

    三十六、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可以依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

    三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法制工作委員會作的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每年工作報告中應當包括其承擔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三十八、將第六章章名修改為“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三十九、增加兩條,分別作為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就專題詢問提出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歸納整理,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后,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署,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

    “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四十、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質詢案提案人在受質詢機關答復前,可以撤回質詢案,撤回質詢案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撤回質詢案提案人應當簽名,未簽名的提案人人數符合提出質詢案法定人數的,該質詢案仍然有效。”

    四十一、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有權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文件材料,組織技術鑒定。

    “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配合調查委員會的工作,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提供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四十二、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監督法第六十條所列人員的撤職案。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事實材料。”

    四十三、增加四條,分別作為第九章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第五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并可以附整改問題清單,連同執法檢查報告等材料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必要時,可以召開審議意見交辦會。

    “第六十二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執法檢查報告研究處理情況和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議審查并提出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審議意見、執法檢查報告研究處理情況和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可以根據需要開展滿意度測評。

    “有關委員會審議審查后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可以退回報告機關重新研究處理。重新研究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六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執法檢查報告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組織開展跟蹤監督,并可以根據需要開展滿意度測評。

    “第六十四條 滿意度測評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接受測評的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四十四、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事項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公報、機關網站或者授權的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十五、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八條,刪去第二款。

    四十六、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結合本省實際”之前增加“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二)在第五條、第八條中增加“應當”,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為“應當”。

    (三)在第八條、第六十一條中的“辦事機構”之后增加“工作機構”,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工作委員會”修改為“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四)將第八條中的“并”修改為“報告機關”,“做出回應”修改為“說明研究處理的有關情況”。

    (五)在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中的“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監察委員會”。

    (六)在第二十六條中的“人民政府”之前增加“縣級以上”。

    (七)在第二十六條中的“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之前增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規劃”修改為“規劃綱要”,將第二十七條中的“計劃”修改為“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第二十七條中的“常務委員會”之前增加“本級”。

    (八)在第三十四條中的“法律、法規”之后增加“或者相關法律制度”。

    (九)在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委托”之后增加“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刪去第三款中的“受委托的執法檢查結束后,由”,在“報告”之前增加“書面”。

    (十)將第三十九條中的“人民政府”修改為“級有關部門”,“六十日”修改為“三個月”。

    (十一)在第五十條第三款中的“答復”之前增加“到會”,“負責人”之前增加“主要”。

    (十二)將第五十一條中的“半數以上”修改為“過半數”。

    (十三)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中的“做出”修改為“作出”。

    (十四)將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中的“和抽調工作人員”修改為“參加調查工作”。

    (十五)在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中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之前增加“以后的”。

    (十六)在第六十條第二款中的“常務委員會”之前增加“由”,刪去“贊成即獲”。

    (十七)刪去第六十一條中的“工作委員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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