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體育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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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體育發展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體育發展條例
(2025年7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五章 體育組織
第六章 體育產業
第七章 保障條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促進體育事業與經濟社會協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體育活動、促進體育發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體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全民健身為基礎,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推動競技體育和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部署體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學校體育工作,協同推進青少年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將運動健身納入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體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體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所聯系服務群體的特點,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體育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掘、整理、保護、推廣和創新優秀民族、民間、民俗傳統體育項目,加強傳統體育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和發展。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中華體育精神和中華體育文化的宣傳,普及科學健身知識。
第九條 對在體育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在場地、設施和安全等方面加強保障,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健身活動,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實施,定期組織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科學健身宣傳和指導,倡導科學健身理念,提升公民體育素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激勵機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向公眾提供健身技能培訓、健身活動指導、健身知識宣傳等志愿服務。
第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工間(前)操等健身活動,并為職工健身活動合理配備場地設施。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舉辦單位、行業運動會。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區組織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農民運動會、社區運動會、農民籃球爭霸賽等群眾喜聞樂見、健康文明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場地設施適兒化、適老化、無障礙化改造,為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堅持體育和教育融合發展,健全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制度,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預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第十八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素質測評情況等納入教育督導評估范圍,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作為評價學校教育質量的重要指標。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堅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立健康知識、基本運動技能與專項運動技能相結合的體育教學模式,提高體育教學質量。
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確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將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內容相銜接,保障中小學生每天綜合體育活動時間不低于二小時。
幼兒園應當開展適合學前兒童身心特點的體育活動,培養體育興趣愛好,保證體育活動時間和質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審、教學科研成果評定等方面,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備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適時予以更新。
鼓勵學校之間、學校與體育場館之間合作共享,拓展學校體育活動空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整合各級各類青少年體育賽事,建立分學段、跨區域的青少年體育賽事體系,組織開展校內、校際、跨區域體育比賽。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自治區每三年舉辦一次學生運動會。縣(市、區)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學生運動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和運動傷害風險防控。
學校按照相關規定,投保學校責任保險。鼓勵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四條 鼓勵學校組建運動隊、社團等體育訓練組織,開展課余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培訓體育教師,引進專業教練員、退役運動員、體育組織、體育培訓機構等,為學校開展課余體育訓練、體育競賽提供專業支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少年體育后備人才貫通培養機制,加強體育后備人才的選拔和培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體育運動學校、業余體校和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建設,鼓勵開展青少年業余體育訓練,在場地、設施、資金、人員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建立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競技體育發展模式,優化競技體育項目布局,鼓勵運動員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在體育競賽中創造優異成績。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足球、籃球、排球等運動,支持田徑、射擊、射箭、自行車等地方特色競技體育項目發展,加強專業運動隊建設,組織開展相關體育賽事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選拔、培養和引進,鼓勵和支持體育組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組建高水平運動隊,培養和輸送優秀的競技體育后備人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運動員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對優秀運動員的升學和就業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優待。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通過向用人單位推薦、提供就業崗位等方式,幫助退役運動員實現就業、創業。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具備條件的競技體育項目市場化、職業化發展,通過政策扶持、人才培養、完善設施等方式,推動職業體育俱樂部發展。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四年至少舉辦一次綜合性運動會和殘疾人運動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舉辦綜合性運動會。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舉辦和承辦各種形式的體育競賽。
第五章 體育組織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扶持、保障體育組織發展。
鼓勵和支持體育組織普及運動技能、組織體育賽事,開展體育公益服務、體育人才培養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自律規范,加強誠信建設,提升內部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引導自治性體育組織加強建設,鼓勵發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社區健身組織、健身站點等各類自治性體育組織。
第六章 體育產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資源稟賦條件,優化產業發展結構,培育體育市場主體,改善體育消費環境,拓展多元消費場景,推動體育與健康、文化、旅游、養老、科技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健身休閑、競賽表演、場館服務、體育經紀、體育培訓等體育服務業,拓展和促進體育賽事、體育旅游、體育健身等領域消費。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舉辦或者引進具有群眾基礎、顯著特色的體育賽事活動,培育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體育賽事品牌。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地實際發展戶外運動產業,支持開展冰雪、沙漠、山地、水上等戶外運動項目,推動戶外運動與生態旅游、文化體驗深度融合。
第四十條 鼓勵培育、發展、引進體育用品企業,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大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投入,促進體育用品制造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推動對外體育交流,發揮特色資源優勢,促進區域體育產業協同發展。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通過參與建設體育場地設施、開展體育項目經營、開發體育產品、組建職業俱樂部等方式,投資體育產業。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建立體育產業發展評價與統計監測指標體系,開展體育產業、體育消費統計監測。
第七章 保障條件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加大對體育事業的支持力度。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和贊助等方式,支持體育事業發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館、全民健身中心或者游泳館、體育公園等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為城鄉居民健身活動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盤活城市空閑土地、利用公益性建設用地、倡導復合用地模式、支持租賃用地等方式,保障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用地。
第四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
鼓勵為有條件的城鎮老舊小區配備必要的體育健身設施。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場地設施的維護管理機制,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由其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社會力量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由其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捐贈的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由受捐贈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及其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給予優惠。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公布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并在醒目位置標明場地設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公眾使用安全。
第五十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學校在保障教育教學需要和校園安全的前提下,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
第五十一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經營性體育場地設施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防范,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藥品和具備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 鼓勵引進國內外高水平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等體育專業人才,以及體育產業、體育科研、運動醫學等領域專業人才,支持普通高等學校發展體育專業教育,加強體育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托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提供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在線查詢和預約、賽事活動信息等便民服務功能。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體育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對體育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賽事活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體育賽事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確保體育賽事活動的安全。體育賽事活動因發生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具備辦賽條件的,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予以中止;未中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中止。
體育賽事活動依前款規定中止后,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現場人員,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災害和衍生事件發生。
第五十六條 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聯合執法機制,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體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1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中修正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體育工作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