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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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
第一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在考察期內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為決定規定的義務,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債務人其他義務。
債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考察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條 在考察期內,出現下列情形或者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報告:
。ㄒ唬﹤鶆杖思捌渑渑悸撓捣绞剑òㄍㄓ嵉刂、移動電話、常用電子郵箱);
。ǘ﹤鶆杖思捌渑渑嫉木蜆I和收入狀況、婚姻關系變動情況;
(三)債務人所撫養人、贍養人、扶養人的基本情況、受教育情況;
(四)債務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接受贈與、繼承財產的情況;
(五)債務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單筆超過二千元的支出情況。
管理人負責監督債務人在考察期內的相關行為,審核債務人提交的年度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報告,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債務人年度新增或者新發現的破產財產進行接管分配。管理人或者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報告信息存在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一條 債務人清償剩余債務或者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全部債務的,視為考察期屆滿。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請撤銷破產宣告裁定。
考察期經過一年、債務人清償剩余債務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考察期經過二年、債務人清償剩余債務達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的,經管理人提出調查報告、人民法院認可,視為考察期屆滿。
第四節 剩余債務免除
第一百四十二條 考察期屆滿,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其剩余債務。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下列債務不得免除,但是債權人自愿放棄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他人身體權或者生命權產生的損害賠償金;
。ǘ┗诜ǘㄉ矸蓐P系產生的撫養費、贍養費和扶養費等;
。ㄈ┗诠陀藐P系產生的報酬請求權和預付金返還請求權;
(四)債務人知悉而未在債務清理階段如實報告的債務;
(五)債務人知悉而未記載于債權債務清冊的債務,但是債權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除外;
(六)因不可歸責于債權人的事由導致其未及時申報債權,債務人對該補充申報債權的清償額未達到同類債權受償比例的部分;
(七)故意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金;
。ò耍﹤鶆杖怂范惪睿
(九)因故意違法或者犯罪行為所欠的罰款、罰金;
(十)法律規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債務。
因債務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前款規定的債務不予免除將導致債務人及其所撫養人、贍養人和扶養人生活長期極其困難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第一百四十四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其剩余債務:
。ㄒ唬┻`反本條例關于債務人義務和行為限制的規定,情節嚴重的;
。ǘ﹤鶆杖说闹饕獋鶆障狄蛏莩蘩速M、揮霍財產、賭博或者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導致的;
(三)出現本條例第二條的情形后,有隱匿、轉移、毀損財產或者隱匿、偽造、變造、銷毀涉及財產狀況的賬簿、文書以及其他證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ㄋ模┢飘a申請受理前五年內,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而受到刑事處罰的;
。ㄎ澹┢飘a申請受理前八年內,通過破產程序獲得免除剩余債務裁定的;
(六)因債務人的原因導致重整、和解程序無法進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和解程序的;
。ㄆ撸┤嗣穹ㄔ赫J為不應當免除其剩余債務的其他情形。
考察期內發現債務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考察期并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條 考察期屆滿,債務人申請免除剩余債務的,管理人應當調查債務人是否存在本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征詢債權人和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意見,并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申請和管理人報告,裁定是否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并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在考察期屆滿六個月內沒有申請免除剩余債務的,破產程序自考察期屆滿六個月之日起終結。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是否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作出裁定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債務人、債權人、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機構,并予以公告。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議。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條例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裁定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后, 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該裁定,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且有證據證明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裁定。人民法院發現債務人有前述行為的,可以依職權撤銷該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裁定的,應當將撤銷裁定書送達債務人、債權人、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機構,并予以公告。債務人對撤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撤銷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議。
第十二章 特別破產程序
第一節 遺產破產程序
第一百四十八條 被繼承人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破產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條 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等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被繼承人遺產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被繼承人的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共同破產申請。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繼承人可以提出共同破產申請。
第一百五十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第一百五十一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被繼承人遺產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時,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申請人為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的,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下列事實:
。ㄒ唬┍焕^承人死亡事實;
。ǘ├^承人、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的身份和繼承、遺贈、遺囑事實;
。ㄈ┻z產性質、種類、數量。
繼承人申請遺產破產應當說明是否放棄繼承。
第一百五十二條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屬于破產財產。但是,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必要遺產份額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遺產破產清算申請后,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職責由管理人履行。
遺產破產受理前,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已處分遺產的,應當向管理人交付遺產或者處分遺產所得;處分遺產后尚未取得相應價款的,應當由管理人追償。
第一百五十四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財產處分行為的,債權人或者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有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行為的,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被繼承人死亡后發生的下列費用,依照下列順序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
。ㄒ唬┻z體火化、運輸及基礎殯葬服務等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費用;
。ǘ┻z產管理人為履行職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為保全或者增值遺產支付的緊急費用。
第一百五十六條 破產財產在依次清償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費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本條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債務。
受遺贈人已實際履行遺贈扶養協議而產生的債權,視同普通債權。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結個人破產程序,并轉入遺產破產程序。
第二節 夫妻共同破產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共同破產:
。ㄒ唬┓蚱揠p方或者一方出現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
。ǘ┘彝ヘ敭a高度混同無法區分;
(三)不合并破產將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
債權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夫妻共同破產的申請。
第一百五十九條 夫妻共同申請破產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清冊。
第一百六十條 夫妻一方申請破產的,應當提供夫妻共同財產清冊和個人財產清冊,如果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范圍的,應當申請夫妻共同破產。
申請共同破產的夫妻一方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范圍,另一方又不申請共同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三節 個人與企業法人合并破產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企業法人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個人有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且與企業法人存在實質合并破產原因的,可以申請與企業法人實質合并破產。
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個人的債權人、企業法人可以申請個人與企業法人實質合并破產。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裁定個人與企業法人實質合并破產。
第一百六十三條 個人與企業法人實質合并破產后,個人與企業法人之間不再享有相互求償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企業法人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個人、企業法人均存在破產原因但是不符合實質合并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個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多個破產程序進行協調審理。
第十三章 簡易破產程序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債權債務關系簡單明確、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楚、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對本條例規定的程序予以簡化,可以不設置債權人會議,也可以不指定管理人。未指定管理人的,本條例規定的管理人職責由全體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協商確定的人員履行。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時告知債權人、債務人和破產事務管理機構。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自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一百六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除核查債權表以外,管理人還可以將財產分配方案等事項一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人按照前款規定通過的方案進行財產分配和追加分配,無需再次表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管理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要求辦理有關事項:
。ㄒ唬┳越邮苤付ㄖ掌鹗迦諆韧ㄖ阎獋鶛嗳松陥髠鶛,在三十日內完成并提交債務人財產狀況調查報告;
。ǘ┰诘谝淮蝹鶛嗳藭h召開前三日將會議內容及表決事項告知已知債權人;
。ㄈ﹤鶆杖擞胸敭a可供分配的,應當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完結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個人破產案件,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或者無法在受理后六個月內審結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已經進行的破產程序繼續有效。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將上述事項通知已知債權人、債務人和破產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四章 信用修復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下列裁定的同時,作出解除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ㄒ唬┎枚ㄅ鷾手卣媱;
。ǘ┎枚ㄕJ可和解協議;
。ㄈ┛疾炱趯脻M后,根據債務人的申請裁定免除其剩余債務。
人民法院應當將決定書送達債務人、破產事務管理機構以及參與失信聯合懲戒的其他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終止相應懲戒措施。
因本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導致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被撤銷的,人民法院同時撤銷解除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債務清理協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認可和解協議的,債務人作出信用承諾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失信信息認定單位申請信用修復。
人民法院和失信信息認定單位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通過暫時屏蔽相關失信信息、添加聲明、更新信用評價結果等方式暫時恢復債務人信用,并暫時解除相關懲戒措施。
第一百七十三條 債務人可以持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債務清理協議或者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的裁定書,要求征信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更新金融信用信息。
征信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債務清理、重整或者和解相關信息;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債務清理協議、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方式和實際還款進度,對相關信貸記錄作出標識和更新,并參照風險評估結果和貸款分類規定,支持債務人合理的融資活動。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裁定,或者根據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同時向債務人出具信用修復證明。債務人可以持該證明向失信信息認定單位申請信用修復。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本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債務人的信用修復,應當修復至相當于債務履行完畢的狀態。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和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征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修復協同機制,同步更新信用修復信息,確保修復結果實時互通,并將信用修復結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在“信用中國”(福建廈門)網站公示修復狀態。
第一百七十七條 債務人對信用修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復核。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確有錯誤、遺漏的,應當予以更正。
第一百七十八條 債務人根據本條例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修復信用后違反信用承諾、存在本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或者信用恢復后對本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所列債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應當對其信用重新進行懲戒。
第一百七十九條 債務人有本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終止公開其破產信息。
第十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訓誡、拘傳或者罰款:
(一)拒不配合調查,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的;
。ǘ┨峁┨摷儋Y料、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
(三)故意隱匿、轉移、毀損財產的;
。ㄋ模┚懿惶峁┗蛘咛峁┎徽鎸嵉膫人收入及財產變動情況等相關資料的;
。ㄎ澹╇[匿、偽造、銷毀賬簿、文書等資料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出境的;
。ㄆ撸┮员┝、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機構、管理人執行職務的;
。ò耍┢渌梁ζ飘a程序的行為。
債務人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第一百八十一條 債務人的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利害關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訓誡、拘傳或者罰款:
。ㄒ唬┚懿粎f助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機構、管理人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及收入狀況,或者作虛假陳述的;
。ǘ⿴椭鷤鶆杖斯室怆[匿、轉移、毀損財產的;
。ㄈ⿴椭鷤鶆杖颂峁┨摷儋Y料、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
。ㄋ模⿴椭、包庇債務人違反本條例關于債務人義務規定和限制債務人相關行為決定的;
。ㄎ澹┮员┝、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機構、管理人執行職務的;
(六)其他妨害破產程序的行為。
債務人的配偶、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利害關系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條 債權人、利害關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相關主體予以訓誡或者罰款:
。ㄒ唬┨摌媯鶛啵摷偕陥螅蛘咧鲝執摷俚娜』貦唷⒌咒N權的;
。ǘ┟髦嗣穹ㄔ阂呀浭芾砥飘a申請,仍然在破產程序外向債務人及其近親屬追索債權或者違法取得債務人財產或者財產權益的;
。ㄈ⿶阂獯E用表決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妨害破產程序的行為。
第一百八十三條 債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破產事務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考察期內信息報告義務的;
。ǘ┯衅飘a欺詐行為的;
(三)拒不配合破產事務管理機構、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一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給債務人、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管理人怠于履行職責或者不當履行職責的,破產事務管理機構可以將其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八十五條 債務人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一百八十六條 本條例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本條例的適用,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原則推進。
第一百八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本條例制定配套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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