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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7-30
    2. 【標題】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xmrd.gov.cn/xwzx/qwfb/202508/t20250805_357757.htm

    7. 【法規全文】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辦法

    (2001年7月26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2025年6月27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點督辦

      第六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檢查督促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質量,更好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交付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后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

      (四)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民有所呼、我有所應,堅持內容高質量、辦理高質量,著力推動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第四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負責答復,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是加強同人大代表、人民群眾聯系的重要方式,是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的重要體現。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統籌管理。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完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信息化系統),推動數據共建共享,實現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交辦、承辦、督辦、評價等全流程數字化管理。

      第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提出、交辦、承辦和答復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代表和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參加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情況,記入代表履職檔案。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九條 代表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過參加專題調研、視察、代表小組活動和深入代表聯系群眾活動室(站)等形式,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并反映意見和要求,積極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內容明確具體,一事一議,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意見以及解決問題的可行性措施,按照規定格式填寫、簽名,通過信息化系統或者紙質件提交。

      不同的事項和問題,應當分成若干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的修改意見;

      (二)不屬于本行政區域事務或者本行政區域職權范圍的;

      (三)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四)代表本人或者代轉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類來信的;

      (五)涉及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具體案件的;

      (六)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七)沒有實際內容的;

      (八)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

      第十二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由大會秘書處受理;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受理。

      第十三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

      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基于共同調查研究,領銜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組織聯名代表充分醞釀討論,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

      第十四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交辦前可以通過信息化系統或者紙質件提出撤回。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和各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代表履職學習培訓,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提升代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的能力,支持和協助代表提出高質量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代表的溝通聯系,幫助代表了解相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及時向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參閱資料,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便利。

      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保障。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六條 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及有關機關、組織的職責分工,按照下列原則交辦:

      (一)代表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辦理;

      (二)代表對行政機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辦理;

      (三)代表對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研究辦理;

      (四)代表對其他機關、組織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相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第十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通過信息化系統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交市人民政府研究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確定具體的承辦單位。

      第十八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受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大會閉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交辦。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交辦。

      第十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或者分別辦理。

      由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應當明確分辦單位。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簽收。

      承辦單位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交辦單位書面說明情況和理由,并及時通過信息化系統申請退回,不得自行轉辦、滯留和延誤。

      交辦單位對于退回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研究確認后,應當自收到退回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重新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

      重新確定的承辦單位,無特殊情況不得退回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同一承辦單位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退回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重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列入本單位的議事日程,確定主管領導和承辦人員,認真研究處理,保證辦理質量。

      對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機構和人員研究辦理。

      第二十二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聯系和協調,并負責答復;協辦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協同辦理。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分別辦理并答復代表。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對于內容相同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同意,可以合并辦理,但應當分別答復每位代表。

      第二十四條 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所提事項有條件解決的,應當盡快解決,并將辦理結果答復代表;

      (二)所提事項受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解決的,應當列入工作計劃,在計劃期限內解決,并將解決問題的期限及方案明確答復代表;

      (三)所提事項因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受條件限制確實無法解決的,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

      (四)所提事項屬于上級有關機關或者組織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有關機關或者組織反映,并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答復代表所提事項已經列入工作計劃的,應當建立答復承諾解決事項臺賬,抓好跟蹤落實。

      承辦單位應當于每年第三季度向代表通報答復承諾解決事項的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直到答復承諾解決事項得到完全解決為止。相關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應當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交辦的,應當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六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密切與代表聯系,通過電話、走訪、座談、邀請視察等方式,充分聽取和征求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就辦理情況和意見作出答復;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說明情況并告知代表,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協辦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二個月內將協辦意見送主辦單位。主辦單位答復代表時,應當說明協辦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答復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簽發、加蓋公章后送達代表,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交辦的,應當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走訪聯系代表情況、答復意見、答復承諾解決事項及其落實情況、承辦人等信息錄入信息化系統。

      第二十九條 代表應當自收到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或者答復承諾解決事項落實情況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化系統或者紙質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影響代表對辦理工作的評價。

      代表對承辦單位辦理工作評價不滿意的,應當說明具體情況和理由,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自收到評價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督促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承辦單位應當自重新交辦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并作出答復。

      承辦單位再次答復后,代表評價仍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可以會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者代表原選舉單位,聽取代表意見和承辦單位辦理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向代表反饋。

      對承辦單位的答復,代表評價滿意但仍就同一事項連續多次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可以根據代表的要求,會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者代表原選舉單位,聽取代表意見和承辦單位辦理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向代表反饋。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點督辦

      第三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每年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可以研究確定若干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任會議成員領銜督辦,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重點督辦。

      第三十一條 對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作為第一責任人負責研究辦理,加強組織協調,提高辦理實效。

      對所提事項未能在當年度解決的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進行跨年度跟蹤督辦。

      第三十二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通過開展專題調研、組織集中視察、召開專題會議、納入監督工作等方式,加強對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

      督辦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工作情況。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以及其他機關、組織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必要時可以根據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情況,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專題詢問或者開展滿意度測評。

      

      第六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檢查督促

      第三十四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應當納入市級績效管理。

      市人大常委會在組織對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工作進行評議時,應當將被評議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情況列為評議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督促承辦單位認真研究辦理,做好答復意見的落實工作。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相關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檢查督促和跟蹤督辦。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以及其他機關、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的檢查督促。

      第三十六條 代表可以提出并經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聯系安排,持代表證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視察。相關單位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以及上一年度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復承諾解決事項的落實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綜合情況報告印發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成績顯著的承辦單位和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表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承辦單位和人員,有關主管機關應當給予效能問責;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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