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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1. 【頒布時間】2025-10-15
    2. 【標題】海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pcsc.haikou.gov.cn/tzgg/202510/t1462741.shtml

    7. 【法規全文】

     

    海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海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海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6號)

    海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9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海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的決定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批準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海口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



    (2025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海口歷史文脈,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海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堅持依法保護、守正創新,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水平,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制,并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記錄、建檔、傳承、傳播等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動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動態保護、活態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環境。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研究、收藏、志愿服務以及開發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等形式,支持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和認定,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全面、系統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收集和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和實物,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數據庫。

    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火山地質遺跡等重點區域和瓊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華僑文化等特色文化遺產項目,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開展專項調查。

    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區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并收集有關實物,或者采取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對需要傳承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市級或者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條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調查情況組織評審并向社會公示,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組織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并向社會公布。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提供必要的場所、保護補助費用等方式,支持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的權利、義務、退出等具體規定,由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代表性項目目錄應當包括本市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所有項目,并根據批準和認定的情況標明項目的名稱、級別、類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簡介等內容。

    代表性項目目錄實行動態調整,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變更、調整以及實際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目錄內容。

    第十四條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并對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搶救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區域性整體保護等分類保護。

    第十五條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定期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以及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履行義務情況等進行評估。

    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補助、資助、獎懲的依據。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或者合理利用現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綜合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傳承體驗中心(所、點)等設施,開展教育、培訓、研究、創作、展示、展演、展銷、旅游、體驗、交流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活動。

    鼓勵、支持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建設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專題展示館或者傳承體驗中心(所、點)等設施。

    第十七條  旅游和文化、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傳承人可持續培養機制,激勵青年傳承人成長;支持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融入中小學校素質教育內容;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課程或者傳承班;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培訓,建立傳承教育實踐基地,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和后繼人才。

    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與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合作,通過建立工作室、參與學校授課和教學科研等形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專業人才培養。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搭建文化數據服務平臺,對本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數字化采集、儲存、利用、展示等,并向國內外傳播推廣,促進社會化共享與利用。

    第十九條  鼓勵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文化藝術創作以及文獻、典籍、資料的整理、翻譯、出版等活動。

    鼓勵支持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新技術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和產業化的開發應用,培育網絡視聽、數字文創、數字衍生品等新型文化業態,豐富體驗性文化消費模式。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礎性保障和產業融合發展支持措施,引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創建非物質文化遺產演藝、商品、節慶品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消費促進機制,引導消費者購買、體驗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產業發展深度融合,培育旅游體驗基地,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及相關產品、服務在歷史文化街區、旅游景區進行集中展示、展演、展銷,創建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街區、旅游景區。

    鼓勵開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的特色主題旅游線路、研學旅游產品等。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開發或者參與開發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文化旅游、鄉村旅游項目。

    第二十二條  在冼夫人文化、東坡文化、丘濬文化、海瑞文化等歷史文化以及瓊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華僑文化、火山文化資源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的特定區域,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和旅游項目,打造特色鮮明的文化品牌。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重大活動、傳統節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及相關產品、服務的展示、展演、展銷等傳播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新型城鎮化建設相結合,支持利用基層綜合性文化中心、農村文化室等公共設施組織開展代表性項目以及相關產品、服務的展示、展演、展銷等傳播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體育館、藝術館、劇院等場地資源,統籌安排演出時段和場所,通過場租補貼、售票補貼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展示、展演。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展示、專欄介紹、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旅游景區、公園、廣場、公交站臺等公共場所以及設施規劃建設中,體現本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特色文化元素。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交流合作,推動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冊)項目以及相關產品、服務在本市進行展示、展演、展銷等交流活動,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及相關產品、服務在境外進行展示、展演、展銷。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協同保護機制,在調查研究、宣傳展示、文旅融合等方面推動開展跨區域研究、交流和合作,協同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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