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西安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西安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2025年5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五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服務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技創新,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加快建設西安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陜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科技創新工作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發展新質生產力,以科技創新產業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服務科技強省和科技強國建設。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和管理,編制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優化創新資源配置,健全科技創新政策體系,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協調解決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科技創新計劃,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指引。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鞏固提升電子信息、汽車、高端裝備、生物醫藥等產業,打造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產業創新高地,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提質升級傳統產業、發展壯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未來產業。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推進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支持高技術產業聚集區建設集技術研發、科技服務、成果轉化、新產業培育于一體的科技園區,健全園區內項目、人才、金融等配套服務。
支持西咸新區發揮國家級新區、秦創原總窗口示范帶動作用,建設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區、人才發展改革示范區、科技金融資源集聚區和未來產業先導區。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普及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
鼓勵各類創新主體參與科學技術普及活動,開展科普作品創作、產品研發及推廣運用。
第八條 發揮“一帶一路”重要節點作用,推動建設國際開放創新平臺、國際合作科技園區,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參與國際標準制定,開展聯合研究,主動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和“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共同體。打造科技成果展示和合作交流平臺,支持舉辦硬科技創新大會、絲綢之路國際博覽會、創投大會、國際創業大賽等科技創新、產業發展、人才交流活動。
加強與創新資源聚集區城市的科技創新合作交流,積極融入西安—咸陽創新驅動一體化建設,推動西安都市圈、關中平原城市群協同創新,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推動重大科研項目聯合實施、科技創新平臺共建、科技創新成果普惠共享,促進人才、技術等創新要素合理流動和協同發展。
第九條 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崇尚科學、激勵創新、尊重人才、寬容失敗的科技創新氛圍。
第十條 科學技術協會和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參與科技創新政策的制定,向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科技創新政策建議,并按照章程在促進學術交流、推動科技創新、普及科學技術、開展咨詢服務、推進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科學技術人員自律和維護科學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 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聚焦國家戰略和高質量發展需求,加強規劃和部署,根據重點產業領域發展需要,加強有組織科研,促進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融通發展。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絲路科學城、西部科技創新港等園區聚集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一流科研機構,建設國家戰略科技力量重要承載區、創新要素聚集地、科技創新策源地。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設科技產業園,提供高質量科技供給,促進校地融合、校企融合、產學研融合,打通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鏈條。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多元化投入機制和新型管理體制,全面提升開放共享水平和運行效率,推動衍生出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應用,提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攻關的支撐作用。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機制,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科技文獻、科學數據等向社會開放,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四條 支持在本市建設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省級實驗室,根據產業創新發展需求,統籌建設市級實驗室體系,建立和完善高效、協同、開放的實驗室體系。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自然科學和與自然科學相交叉的學科領域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探索基礎研究長周期評價,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供給能力。
第十六條 市、區縣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聚焦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前瞻性開展應用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對保障社會安全、公共利益急需的科技項目,市、區縣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創新項目管理方式,布局多條技術路線,組織應急攻關。
第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現代農業、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保護和利用、養老服務等領域的科技創新和成果應用,發揮科技創新對民生福祉提升的支撐作用。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資源匯聚、開放共享、分工協作的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收集匯聚各類創新主體科技成果和技術需求,及時發布成果和需求清單,促進成果轉化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按照市場化機制聯合組建轉化平臺,建設概念驗證中心、檢驗檢測平臺、中試驗證平臺,協同推進研究開發、應用試驗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推動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引導其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研發服務,并在資金、用地、公共服務、人才引進等方面予以支持。
新型研發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審、人才培養等方面適用科研事業單位有關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交易、技術經紀、技術咨詢和創新創業服務等活動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技術經理人等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建設,暢通職業發展和職稱晉升通道。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技術轉移相關學科或者專業,與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技術轉移人才聯合培養機制。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推行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長期使用權和收益權改革,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改革。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的約定,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第二十四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健全橫向經費管理制度,支持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科技創新主體探索通過科技成果轉讓費用分期支付、延期支付、附條件支付、收益提成支付等方式,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科技創新主體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應用技術類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持有人自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轉化的,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可以依法自行實施轉化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轉化。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創新應用場景建設,積極推進首發經濟,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測試、試用、應用,并依法提供數據開放、基礎設施、技術驗證環境、檢測標準、示范應用等服務,為其落地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應用場景建設需求清單,征集應用場景解決方案,為科技創新應用提供場景條件。
第二十七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參與軍民兩用技術開發、承擔軍品配套科研項目,推動軍用、民用技術相互轉移轉化。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八條 依法保障各類企業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享受科技創新政策,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圍繞規劃的重點領域和產業,以市場需求和企業技術難題為導向,確定有關科技計劃項目。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計劃項目,可以優先由具備條件的企業牽頭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支持企業設立內部研發機構,獨立或者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設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共性技術研發平臺等科技創新平臺,開展科技研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對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目錄的企業,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研究開發予以財政支持。
第三十一條 加強科技企業梯次孵化培育體系建設,加快培育專精特新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支持大學科技園、科技園區、特色科技創新街區、孵化載體建設,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通過并購、重組、戰略合作等方式,整合產業鏈配套企業,成長為具有產業鏈控制力的生態主導型企業。
第三十二條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開放創新資源和應用場景,通過研發眾包、企業內部創業和構建企業生態圈等模式,強化企業在產業集群中的創新帶動作用。
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合作建設創新聯合體,推動大中小企業和各類創新主體協同創新、資源共享、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完善以鼓勵科技創新為導向的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評價機制,推動國有企業增加研發投入。
支持國有企業開展有組織科研活動,進行科研項目組織管理、人才引進與激勵、科技成果轉化等實踐探索。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支持民營經濟組織承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任務,為其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科技創新推動傳統產業技術升級、設備更新和流程再造,加強數字賦能和智能化改造,促進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
第五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三十六條 聚焦基礎研究和重點產業領域,建立完善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培養機制,加大對企業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培訓的支持力度。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職業院校等完善產學研融合、多學科交叉的人才培養模式,聯合培養產業發展急需的科技創新人才。
建立科技企業家培養體系,加快培育能夠整合科技創新資源、引領產業發展的科技企業家隊伍。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青年科技創新人才發現、培養、使用、評價機制,設立青年科技人才專項,提高青年科技創新人才擔任重點科技任務、重點平臺基地、重點攻關項目負責人和享受基本科研經費資助等方面的比例。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支持職業院校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企業合作共建共享實習實訓基地,創新高技能人才培養模式。引導和支持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參與技術革新、科技攻關項目。
第三十九條 以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發揮人才計劃和人才工程、重大科研項目和高水平科研基地的作用,重點引進急需緊缺的科技創新人才和創新團隊。支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建立市場化的人才發現和引進機制,加強戰略性科技創新人才儲備。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科技創新人才分類評價體系。將科技創新人才納入本市人才評價確認范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下放人才評價權限。
對承擔急難險重科研攻關任務、重大基礎研究或者長期在高危崗位、基層和野外從事科研工作并做出重要貢獻的科研人員,在人才評價中應當給予相應支持。
第四十一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把科技成果轉化創造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作為科技創新人才聘用、職稱評定和薪酬激勵等的重要依據。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有關服務保障措施,為科技創新人才在企業設立、社會保障、醫療健康、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提供便利高效服務。
第四十二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建立科技創新人才流動機制。
支持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創新人才到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創新人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開展科技創新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加強科技企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建設,建立以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為主要渠道,覆蓋科技創新完整周期的科技融資體系,優化科技金融服務機制,促進科技項目和金融資本的有效對接,完善盡職免責制度,引導各類資本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
支持設立科技金融服務機構,鼓勵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為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設備更新、算力提升、數據安全、知識產權運用等方面提供融資、保險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加強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建立覆蓋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等投資階段的基金體系,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退出機制。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向科技創新項目、科技企業進行風險投資。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并購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依法開展投資活動。
第四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投貸聯動等適應科技創新需求的金融服務。
第四十六條 支持保險機構依法開展科技保險業務,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技企業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機制,加強分類指導,支持科技企業通過股權交易、依法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方式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提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能力,發揮增信作用。支持引導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擔保。
第七章 服務保障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體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性科技資金投入穩步增長機制,確保增長幅度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技創新發展等專項資金,完善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投入機制。
第五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智慧交通、云計算、超算、新能源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民辦高等學校、民辦科研機構、民營經濟組織等投資建設或者參與建設新型基礎設施,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資金支持。
第五十一條 市工業信息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定期發布首臺(套)重大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的創新產品應用示范推薦目錄,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支持創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政府采購的采購人經依法批準,可以通過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首臺(套)重大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資項目招標中首臺(套)重大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的采購力度,提高采購份額。
第五十二條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圍繞西安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做好科技創新發展用地保障服務。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科技企業實際需求依法確定土地出讓方式和出讓年限,采取長期租賃、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等方式供應產業用地,合理控制高科技產業用地成本。
第五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可以通過配套建設、合作開發、回購等方式籌集創新型產業用房,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科研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孵化載體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用房需求。
第五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科技服務機構,促進資源整合和有效利用。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創新創業者等各類創新主體發放科技創新券或者采取直接補貼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創新券用于購買科技成果和成果評價、檢驗檢測、研究開發設計、中間試驗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科研機構和科學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承擔財政性科技計劃項目、享受人才政策、獲取創新資源等方面,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機構享有同等權利。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在科研自主權、科技成果轉化、職稱評定等方面與科研機構適用同等政策。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優化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為科技企業和其他組織獲得專家咨詢、信息查詢、法律服務等提供幫助。
完善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保障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促進科技創新的相關稅費政策,提供辦理減免相關稅費的咨詢服務和指南,提高稅費服務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五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科技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加強科技安全治理,強化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依法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技秘密。
第五十九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建立科技倫理治理機制,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
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科研誠信管理規定和科技倫理制度規范,依法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六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創新適合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監管機制,對處于研發階段、缺乏成熟標準或者暫不完全適應既有監管體系的新興技術和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本市探索性強、不確定性大的財政性科技計劃項目,未能形成預期科技成果,但已嚴格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違反誠信要求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六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欺騙手段獲得財政性科技計劃項目經費、補貼、獎金、稅收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追回相關資金,記入誠信檔案,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職責范圍內的科技創新工作。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9年9月24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