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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蘭州市文明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7-31
    2. 【標題】蘭州市文明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甘肅省蘭州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lanzhourd.gov.cn/art/2025/8/13/art_14455_1541443.html

    7. 【法規全文】

     

    蘭州市文明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蘭州市文明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甘肅省蘭州市人大常委會


    蘭州市文明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蘭州市文明城市建設促進條例


    (2025年6月25日蘭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城市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文明行為遵守與倡導

    第四章 重點行為治理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提質升級,增強城市文化軟實力,助推文化強市,建設城市文明,推進蘭州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目標,符合省會城市的發展戰略定位,貫穿本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完善全面、協調、常態和長效的推動機制,建設信仰堅定、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諧宜居、人民滿意的城市。

    第四條 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蘭州新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本轄區內的文明城市建設促進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設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統籌推進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負責文明城市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等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商務、文旅、衛生健康、應急、林草、市場監管、金融、城管、數據等有關部門以及黃河風情線大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窗口行業工作人員、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第八條 文明城市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融入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體現到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范等規范守則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工程,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強化教育引導,提升公民道德素質。

    鼓勵文明城市宣傳與城市文化相結合,提升城市文化底蘊。設計制作與城市景觀相融合、與城市歷史文化相承接、與公眾接受方式和欣賞習慣相契合的公益廣告作品,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等顯著位置刊播展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文明風尚融入各類生活場景。

    第九條 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機制,推進文明單位創建工作,落實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任務。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多種方式參與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

    鼓勵、支持高校、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開展文明城市建設促進理論與實踐研究,為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提供決策咨詢。



    第二章 文明城市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推進城市功能品質持續提升。合理規劃和建設城市路網,完善城市交通基礎設施,提升城市綜合立體交通水平。實施老舊居住區、城中村、城市公共空間、老舊街區(廠區)等改造提升,治理城市環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線纜規范化整治,加快推進城市地下管網和設施建設改造,提升城市運行保障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設計,完善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公共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建設和完善無障礙設施、行人過街設施等便民利民的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應當路面硬化平整,排水設施完善,人行步道鋪裝平整連續通暢。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交通需求、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等因素,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強對軌道交通、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水上船舶、共享交通工具等的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推進交通行業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的應用,推廣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合理配置停車設施資源。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投放運營車輛,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修復、清理損壞和廢棄的車輛,保障車輛的安全和整潔,確保正常運行。

    物流、配送、快遞、外賣等經營者應當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制定本單位的文明交通行為守則,促進工作人員遵守交通秩序和城市管理相關規定,文明出行。

    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電動自行車依法登記。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聲環境質量建設管理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綠色環保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樹立生態文明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地下水水質達標。加強河、湖等水環境的治理,全部消除黑臭水體并且無水體返黑返臭。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市容環境管理網絡,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和公共衛生間的建設,確保城市公共場所無明顯積存垃圾、紙屑、煙蒂、污物,無明顯違法廣告張貼,照明設施完好。對城市管理中影響市容環境的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制止,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健全綠化管理制度,提升南北兩山生態品質,推進城市公園、濕地和生態廊道建設,強化附屬綠地管理,提升城區綠化覆蓋率。加強植樹造林和古樹名木保護,落實綠化設施的管護措施,提高綠化質量和生態效益。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資源,發揮整體功能,加強黃河風情線大景區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保障黃河生態安全。大景區的標志性建筑方案應當符合重點區域城市設計要求,體現黃河文化特色和蘭州文化元素。推進大景區綜合改造,完善大景區設施,提升景觀價值,彰顯蘭州黃河之美。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愛國衛生運動,加強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場所控煙和健康教育工作,普及衛生健康、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救護知識。優化衛生醫療資源配置,健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推進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和公共衛生人員數合理增長,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處置機制,健全醫療救治、科技支撐、物資保障體系,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藥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查處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提高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并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推進韌性城市建設。指導并組織開展社區安全常識、防災、減災和應急宣傳教育,開展自救互救和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就業促進工作,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強化社會救助,完善困境兒童保障制度,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茖W合理開發城鎮公益性崗位,幫扶殘疾人、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健全殘疾人就業幫扶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養老服務事業和養老產業,加強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構建養老服務體系,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一體建設,加強文化服務和文化設施供給,完善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的保障機制。推動公共文化數字化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開展“讀者之城·書香蘭州”等全民閱讀活動,加強全民健身運動,完善基層文體設施,推進文化惠民工程建設和文化事業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延續城市歷史文脈,塑造城市品質特色。構建群防群護、應保盡保的社會化網絡,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系統性保護,提高城市文化建設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文化產業體系,擴大優質文化產品供給,加強城市文化元素研究開發,營造城市文化氛圍,提升城市文化品質,講好蘭州故事。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資源,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推行校務公開和收費公示制度,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健全家庭、學校、社會、政府相結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加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建設,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保障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專門教育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科普設施和科普基地建設,普及科學知識,開展群眾性科普活動,弘揚科學精神,提高科學素質。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經營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減少審批、優化監督、強化服務、降低成本為重點,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二十四條 堅持黨建引領構建田字型基層治理體系,健全城鄉基層綜合服務設施,完善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治理模式。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與文明城市建設深度融合,加快市政公用設施和建筑等物聯網應用與智能化改造,部署智能交通、智能電網、智能市政、智能水務等感知終端,推動新型智慧城市建設。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軍民共建文明活動,健全退役軍人工作體系和保障制度,做好退役軍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軍人子女入學等優撫優待工作,按照規定落實優撫政策。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誠信教育活動,宣傳誠信理念,弘揚誠信文化,褒揚誠信典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規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存儲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提高法治宣傳教育的普及率和全民法治意識。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建設,做好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服務、司法救助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文明鄉風建設,加強農村思想道德建設,深入開展移風易俗宣傳引導。加強鄉村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賡續農耕文明。推動優質文化資源直達基層,加強城鄉結對幫扶,提供精準有效的文化服務,建設美麗鄉村。



    第三章 文明行為遵守與倡導



    第三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準則、行業規范、行為公約,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醫、文明上網、文明施工、文明觀演和文明飼養寵物等各類文明行為規范,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維護公序良俗,積極參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十一條 倡導按需點餐、適量取餐,將剩余菜品打包。共餐時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夾。按照實際需求采購家庭食材食品,崇尚節約,反對浪費。

    第三十二條 鼓勵加大優質網絡文化產品供給,優化網絡文化服務,推動精神文明建設品牌項目、活動載體向網上延伸拓展。提高網絡安全意識,弘揚網絡正能量,踐行社會責任,營造文明、清朗的網絡環境。

    第三十三條 倡導家庭文明,注重家風家教家訓,弘揚孝老愛親、家庭和睦、勤儉持家的良好風尚。鼓勵、引導忠誠友善、互敬互愛、互幫互助的家庭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 倡導婚事新辦、婚嫁文明,抵制高額彩禮。倡導厚養薄葬、節儉喪葬,抵制鋪張浪費。

    第三十五條 倡導鼓勵網絡祭祀、鮮花祭祀、家庭追思會、社區公祭、集體公祭等文明祭祀方式,摒棄殯葬陋習,破除封建迷信,樹立尊重生命、綠色文明的祭祀新風。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志愿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志愿服務建設,培育志愿服務文化,建立健全志愿服務推動機制,建立志愿服務記錄、評價和時間儲蓄、嘉許回饋等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加志愿服務活動,依法設立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可以給予支持。學?梢詫W生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范圍。

    第三十七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扶貧、濟困、助學、助醫、賑災等公益慈善活動。

    支持紅十字會、急救中心及其專業人員依法開展公眾急救知識、急救技能普及培訓。

    支持具備急救技能的個人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八條 倡導個人采取適當、有效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弘揚見義勇為精神,褒揚見義勇為行為,依法維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倡導鼓勵個人依法無償獻血,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組織和器官。



    第四章 重點行為治理



    第四十條 重點治理妨礙交通的下列行為: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在斑馬線上逗留、嬉鬧、看手機等,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二)駕駛機動車亂?、亂插隊、亂鳴笛、不禮讓行人,駕駛非機動車亂停放、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行駛;

    (三)物流、配送、快遞、外賣等工作人員不按照交通信號燈行駛、爭道搶行、逆向行駛、不按車道行駛。

    第四十一條 重點治理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下列行為:

    (一)亂貼、亂涂、亂發小廣告,違規設置戶外廣告;

    (二)隨地吐痰,亂丟、亂倒生活垃圾,亂倒、遺撒、違規堆放建筑垃圾;

    (三)違規占道經營;

    (四)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

    (五)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第四十二條 重點治理影響公共安全、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高空拋物、高空墜物;

    (二)占用公共區域、消防通道停車、堆放私人物品;

    (三)私拉亂接充電線路為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充電;

    (四)不使用犬繩牽領犬只,不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

    (五)使用網絡傳播暴力、淫穢信息,編造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發表違反公序良俗的言論,發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等;

    (六)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煙的室內公共場所吸煙;

    (七)從事產生噪聲的生產經營活動、文體娛樂活動等影響公眾正常生活。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和協調聯動機制,開展宣傳引導、教育管理工作,并按照法定職責對不文明行為進行整治。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城市建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為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多元化籌資機制,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文明培育活動,堅持城鄉一體推進,注重文明新風浸潤,注重文明細節教育,注重文明習慣養成,努力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和公眾文明素養。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深化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文明實踐所、文明實踐站的建設工作,組織社會力量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服務活動。

    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文明實踐所、文明實踐站應當落實好學習實踐科學理論、宣傳宣講黨的政策、培育踐行主流價值、豐富活躍文化生活、持續深入移風易俗等工作任務,引導公眾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深入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創建活動。各類創建活動應當突出思想道德內涵,堅持創建為民惠民,不斷擴大覆蓋面,增強實效性。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等對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人物的推選、管理制度。加強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先進人物的培育和宣傳,發揮先進人物引領作用。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開展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測評工作,測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承擔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教育,開展常態化檢查,及時制止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道德模范、志愿者等群體中聘請責任心強、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員組成市民巡訪團,采取巡查巡訪、文明勸導、收集情況、聽取意見等方式,記錄巡訪中發現的問題,并將問題反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

    第五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舉報、投訴進行處理,提高舉報、投訴辦結率,提升群眾滿意度。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進行監督。

    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舉報人、投訴人的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文明城市建設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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