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
信陽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
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政府
信陽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
信陽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
(2025年11月12日信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極端天氣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極端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河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極端天氣災害的應對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極端天氣災害,是指達到紅色預警信號級別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干旱、雷電、冰雹、大霧、道路結冰,以及橙色預警信號級別的霜凍等天氣所造成的災害。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御、統籌規劃、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含信陽市羊山新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建立健全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和防災減災責任制,將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職責,明確防御工作機構和人員,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搶險救災、災情險情報告和氣象災害科普宣傳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演練、預報預警和避災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自救互救等工作。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統籌規劃并指導監督氣象監測預警設施建設和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開展極端天氣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指導極端天氣災害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災害發生地政府和有關單位緊急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組織極端天氣災害救助、救災捐贈,開展極端天氣災害災情信息統計、發布等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極端天氣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置工作,引導群眾安全出行,加強巡邏管控和指揮疏導,必要時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及時處置交通事故,維持社會治安秩序。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內澇監測預警發布,統籌城市積水、積澇的應急處置,指導監督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單位做好極端天氣災害防范應對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所管轄的交通公路(橋隧)、城市公共交通、客運、水運等的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優先搶通災民疏散、救災物資、救災人員輸送的公路、水路。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農業極端天氣災害監測、防御和災后指導生產救助工作,指導做好農村和農業、畜牧業相關領域的防御措施。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通信、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措施,加強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的協調聯動,共同做好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領導干部防御極端天氣災害的科普解讀和應急管理能力培訓,開展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技能培訓,宣傳普及氣象有關法律法規和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知識,組織開展聯合應急演練,提高社會公眾對極端天氣災害的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應當把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知識和應急演練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極端天氣災害防范意識和防御能力。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周邊行政區域建立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推動淮河流域、長江流域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區域合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巨災保險給予財政支持。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形式減少極端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失。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各類氣象災害保險產品和服務,提高全社會抵御氣象災害風險的能力。
相關機構、部門應當為單位和個人及時提供保險理賠所需的氣象災害證明材料。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以及與氣象災害密切相關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內容和關聯預案的銜接,完善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內容,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應急響應機制。
第十條 氣象、教育體育、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應急管理、林業、通信、電力等主管機構、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包含極端天氣防御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指引,并且指導本行業相關單位制定包含極端天氣防御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以及開展應急演練。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參考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指引,完善極端天氣災害防御預案內容,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聯動機制,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自救互救、先期處置和信息報告流程等內容,并且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十一條 鼓勵志愿者根據其專業知識、技能開展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的科普宣傳、應急救援、秩序維護、交通物流、社區服務、心理疏導、過渡安置、恢復重建等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捐贈。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極端天氣災害風險區域以及自然災害綜合防治區域,明確防御災害類型、資金投入、治理項目、治理措施等事項,加強防御技術體系、城鄉排水設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緊急避險場所等災害防御基礎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編制城市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以及能源、生態環境、交通、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林業等專項規劃時,依據氣象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以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意見,統籌考慮極端天氣災害發生的風險性和防御工作的可行性,科學規劃防洪排澇體系和城鄉防災減災整體布局。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防御極端天氣災害的需求,科學加密更新自動氣象監測設備,加強氣象雷達、大氣垂直觀測設備、移動應急監測等基礎設施和預警設施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極端天氣災害發生特點,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農村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減輕極端天氣對水稻、小麥、茶葉、油茶、設施農業等農業生產造成的損失。
全市實行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和資源共享,從事氣象監測的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監測資料,提高氣象災害綜合監測能力和社會效益。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極端天氣引發的風險和災害。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各自監管行業中易遭受極端天氣災害影響,并且容易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向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納入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由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通信、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極端天氣災害重點保障單位名錄,督促、協調供水、供電、通信、能源運營單位完善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應急保障措施,優先保障應急搶險、醫院、學校、機關等重點保障單位的用水、用電、通信和能源需求。
第十六條 防御極端天氣災害,實行以下遞進式預警方式:
(一)有發生極端天氣趨勢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極端天氣災害預報;
(二)極端天氣進入警戒時段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極端天氣災害預警;
(三)臨近出現極端天氣災害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公眾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
防御突發性強的極端天氣災害,氣象主管機構可以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公眾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機制,完善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明確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和電子顯示屏等媒體作為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渠道。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進行更新或者解除。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傳播虛假、過時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信息,不得通過各種途徑虛構散布極端天氣災害信息。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實時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后15分鐘內無償傳播該預警信號信息,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不得更改或者刪減信息內容和結論,不得轉載其他媒體播發的氣象信息。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暢通預警信息接收渠道,指定專人接收和傳播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氣象信息員,通過多種途徑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廣泛傳播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九條 收到極端天氣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后,極端天氣災害可能影響區域的人民政府根據極端天氣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防御措施:
(一)加密災情監測、收集、調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會商研判;
(二)組織對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重要工程設施、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場所和區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巡視管護,及時采取清理、加固、拆除、隔離等措施;
(三)調度搶險救災所需物資、裝備,準備應急避難場所,暢通搶險救災通道;
(四)命令有關部門、單位和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五)劃定和宣布警戒區域,疏散、轉移、安置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人員,停止或者限制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活動;
(六)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參加搶險救災的準備;
(七)及時發布有關災害防范避險提示,宣傳減災救災知識和技能,公布咨詢、求救方式;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預防措施。
第二十條 極端天氣災害發生后,極端天氣災害預警區域的人民政府根據災情,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打通搶險救災通道,營救受災人員,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者臨時征用安全場所,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實施醫療救護措施;
(二)劃定、標明并封鎖危險區域,設置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限制人員、車輛、船舶通行;
(三)組織修建搶險救災臨時工程,搶修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基礎設施;
(四)調撥、發放食品、飲用水、衣物、帳篷等搶險救災物資,實施衛生防疫、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五)組織、指導社會力量及時有序參與搶險救災;
(六)決定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
(七)特定應急物資或者其他特定商品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采取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措施;
(八)宣傳極端天氣災害應急知識,發布人群、地域、行業防御指引;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置措施。
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指揮調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行業主管責任,根據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級別,加強分析研判,監督指導本行業、本系統做好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
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主動調整快遞員、網約配送員、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作安排,保證人身安全。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制定重大活動極端天氣災害風險防范工作方案,及時主動獲取天氣預報和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級別,適時調整活動方案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負責災害、事故處置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規定及時發布應急處置相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造、傳播虛假信息,不得隱瞞、謊報氣象災害情況。
第二十三條 極端天氣災害影響趨于減輕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適時變更或者解除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同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并通報有關部門。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應急響應決定。
第二十四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實、災情上報、群眾安置、分析總結等工作,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修復基礎設施,恢復受災地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在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極端天氣災害預報,是指由氣象主管機構制作發布的,針對尚未達到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標準的氣象災害,作出影響區域和發展趨勢研判的氣象服務信息。
(二)極端天氣災害預警,是指由氣象主管機構制作發布的,針對短期時效(提前24小時或者以上)內范圍較大、影響嚴重的極端天氣災害,用于開展應急準備、安排部署和部門聯動的警示信息。
(三)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是指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制作發布的,針對24小時以內、特別是短臨時效(6小時以內)突發性、局地性極端天氣災害,指導開展災害防御和應急避險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