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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地名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10-22
    2. 【標題】四川省地名管理辦法
    3. 【發文號】令2025年第368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sc.gov.cn/10462/zfwjts/2025/10/27/740ed5cbfc2a4382b8ab4e15f7fa26d1.shtml

    7. 【法規全文】

     

    四川省地名管理辦法

    四川省地名管理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地名管理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68號

    《四川省地名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0月13日省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施小琳

    2025年10月22日

    四川省地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提升地名管理服務水平,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產生活和對外交往交流需要,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地名管理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

    第四條  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地名名實不符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更名。地名的更名應當按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指導、督促、監督地名管理工作,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統籌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地名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名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名方案應當以地名命名為重點,統籌規劃地名標志設置、地名文化保護等內容。

    地名方案經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報請批準。

    第八條  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是指地名中為個體地理實體所專有的語詞部分,通名是指地名中為同類地理實體所通用的語詞部分。

    地名命名應當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專名命名應當遵循尊重歷史、注重內涵、方便使用的總體原則。通名命名應當如實反映地理實體類別。

    通名用字(詞)相同,專名用字(詞)不同,但讀音相同,不視為重名,但應當避免在同一建成區內使用。

    第九條  縣(市、區)境內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跨行政區劃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請,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村(居)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街、路(大道)、巷(里、弄)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事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轄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批準。

    前款事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轄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的命名、更名,應當根據情況征求所在地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行政區劃、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第十四條  對于下列情形,審批機關應當廣泛聽取社會意見:

    (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的更名;

    (二)城市主干道的命名、更名;

    (三)人民群眾關注度高的街、路(大道)、巷(里、弄)的更名;

    (四)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聽證或者論證會、問卷調查、民意測驗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準機關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報送備案,并將地名信息數據通過國家地名信息庫一并報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名,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由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地名,自按規定報送備案之日起15日內,由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標準地名編制標準地址并設置標志。

    鼓勵開發和使用基于定位和物聯網技術的新型地名標志,探索構建新型地名標志可持續運營管理模式。

    第十七條  地名命名、更名后應當及時設置、更換地名標志。

    地名標志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并遵循下列規定:

    (一)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劃,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所在地,村、礦區、農林牧漁區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非行政區域類的地名標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置、維護和管理;

    (二)街、路(大道)、巷(里、弄)等地名標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商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后設置、維護和管理;

    (三)其他地名標志的設置、維護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地名標志需要移動、拆除和更換的,應當征得地名標志設置部門同意后實施。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和更換地名標志。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門(樓)牌標準地址編制工作,設置門(樓)牌,建立電子檔案并實行動態更新。

    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序開展城鄉全覆蓋門(樓)牌設置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地名管理數字化建設,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實現地名數據及時交互,推動標準地名地址庫建設,構建地名信息服務體系,提升地名公共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地名信息數據采集、存儲、傳輸、應用等管理,確保地名信息數據安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級制定地名保護名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經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應當納入地名保護名錄予以保護。

    列入地名保護名錄的地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永久性地名保護標志。永久性地名保護標志應采用耐久性材料制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稱、含義、原指稱地理實體規模、景觀面貌、建設與消失年代及原因、與之有緊密聯系的事件等。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利用虛擬現實技術、增強現實技術等新技術融合展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將地名文化資源及保護內容納入地方志書。

    第二十二條  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調整已列入保護名錄的地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所在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在原址保留原地名保護標志;

    (三)優先在相鄰區域恢復使用原地名。

    恢復使用原地名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向社會公示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資源,加強地名文化理論研究和宣傳推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文化教育培訓工作,支持省內高校設立地名研究機構,開設地名文化選修課,編寫地方教材,培養地名文化人才。

    支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開展地名文化宣傳,打造特色品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合理利用地名文化資源,創新地名文化業態,豐富地名文化應用場景,支持地名文化產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地名文化保護傳承與地名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推進。

    推動鄉村地名建設納入相關發展規劃,促進鄉村地名信息與智慧農業、鄉村旅游、數字鄉村建設等領域的融合應用,助力鄉村振興。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民、企業、社會組織參與地名文化保護活動。

    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贊助、依法設立基金會或者專項基金等形式,參與地名文化保護傳承。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監督管理、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對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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