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5年11月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張雨浦
2025年11月1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
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規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6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1)
二、對3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2.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附件1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1995年12月6日寧政發〔1995〕104號公布)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1997年7月28日寧政發〔1997〕67號公布)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廣告牌管理規定(2004年1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9號公布)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2008年8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五、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3年11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9號公布)
六、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2018年9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公布)
附件2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一)在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重要國家機關、國防軍工單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單位以及重要軍事設施的周邊安全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建筑等工程類建設項目。
“安全控制區域的位置及范圍,由自治區國家安全機關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保密、國防科技工業等部門以及國防動員委員會辦事機構、軍隊有關部門共同劃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動態調整。”
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
將第六條修改為:“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屬于新建的,申請人為項目投資人;屬于改建、擴建的,申請人為項目所有人。
“申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時,申請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注冊登記證書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組織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個人有效身份證明,非法定代表人、組織負責人、自然人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授權材料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建設項目功能、用途、地址以及投資人、所有人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設計說明及相關圖紙;
“(五)建設項目已取得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獲取相關申請材料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城鄉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因安全控制區域劃定和調整,新劃入安全控制區域內的在建或者已建的建設項目,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相關建設項目投資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
(八)將第五章名稱修改為“法律責任”。
(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批的,國家安全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出具準予許可決定書,并給予警告。”
(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準予許可決定書的,國家安全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撤銷準予許可決定書。”
(十一)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十二)將第二十六條中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修改為“依法”。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一)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
(二)刪去第三十二條中的“或者機構編制部門”、“以及機構編制部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
(三)刪去第三十三條中的“以及機構編制部門”。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
刪去第十八條中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