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越國遺跡保護規定
廣州市南越國遺跡保護規定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南越國遺跡保護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號
《廣州市南越國遺跡保護規定》已經202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屆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孫志洋
2025年11月28日
廣州市南越國遺跡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南越國遺跡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城市歷史文脈,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南越國遺跡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南越國遺跡,是指南越國宮署遺址、南越文王墓、南越國木構水閘遺址等納入本市南越國遺跡保護名錄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第三條 南越國遺跡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確保其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南越國遺跡的保護工作,將南越國遺跡的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協調解決南越國遺跡保護、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南越國遺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南越國遺跡保護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南越國遺跡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發展改革、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生態環境、林業園林、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管理、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南越國遺跡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南越國遺跡保護名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動態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南越國遺跡保護名錄應當載明遺跡的名稱、區位、保護級別、保護管理責任人、歷史文化價值等信息。
新發現的與南越國相關的遺跡,經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納入南越國遺跡保護名錄。
第六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南越國遺跡保護規劃,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后公布。編制南越國遺跡保護規劃應當聽取專家、社會公眾等各方意見。
南越國遺跡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保護目標和原則;
(二)文化遺產構成要素;
(三)文化遺產綜合評估;
(四)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重點、標準和具體措施;
(六)傳承和利用措施;
(七)其他需要納入保護規劃的內容。
第七條 南越國遺跡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劃定并公布。
南越國遺跡建設控制地帶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等控制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根據遺跡類型、保存狀況及所在區域功能定位分類等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南越國遺跡設置保護標志和說明牌等保護設施。
第九條 南越國遺跡保護管理責任人具體負責南越國遺跡的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遺跡本體進行修繕、保養、預防性保護和科學監測;
(二)協助開展遺跡的考古勘探、發掘以及考古資料整理、研究;
(三)在確保遺跡本體和出土文物安全的情況下,以現場展示、陳列展覽、虛擬數字等形式向社會開放,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游客承載量和參觀時間;
(四)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五)建立和完善日常管理、保護利用記錄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南越國遺跡保護管理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南越國遺跡保護管理責任人依法做好南越國遺跡的日常管理和保護工作,南越國遺跡所在地的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設立基金、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志愿服務等多種方式,依法參與南越國遺跡保護工作。捐贈款物專項用于南越國遺跡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宣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南越國遺跡保護工作的情況和先進事跡。
第十一條 在南越國遺跡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南越國遺跡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必須保證南越國遺跡的安全。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南越國遺跡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由建設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在南越國遺跡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不得破壞南越國遺跡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三條 在南越國遺跡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建設污染南越國遺跡及其環境的設施;禁止進行經營、倉儲、處置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等可能影響南越國遺跡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對已有的污染南越國遺跡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依照生態環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南越國遺跡的修繕、保養,應當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南越國遺跡的修繕,由保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及《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修繕工程竣工后,由保護管理責任人按照《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規定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南越國遺跡的修繕,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組織和個人對南越國遺跡開展科學研究。
鼓勵并支持南越國遺跡保護管理責任人與高等院校、研究機構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合作開展有關的科學研究,推動研究成果轉化。
第十六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教育行政、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和文化交流活動,提高社會對南越國遺跡的保護意識,傳承優秀傳統文化。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與南越國遺跡保護有關的公益宣傳,并依法對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監督。
鼓勵并支持南越國遺跡保護管理責任人通過開展體驗式、全景式、立體式等形式多樣的展覽活動,采用云直播、云展覽、微視頻等多種傳播方式宣傳優秀傳統文化。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相關宣傳和保護活動,創作和傳播相關作品。
第十七條 南越國遺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對南越國遺跡及其有關的史料進行記錄、整理、建檔,建立歷史文化遺產數據庫并實現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鼓勵利用人工智能、數字化三維掃描、虛擬修復等先進技術手段,對南越國遺跡及其出土文物進行數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第十八條 南越國遺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為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有關教育教學等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鼓勵利用南越國遺跡開展模擬考古、專題講座、互動體驗等校外實踐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 鼓勵南越國遺跡保護管理責任人采取自主開發、授權開發、聯合開發、委托經營等方式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并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
鼓勵和引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等社會力量參與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開發。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南越國遺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越國遺跡保護利用納入本級旅游發展規劃,在確保南越國遺跡安全的前提下挖掘南越國遺跡旅游資源,推進文化遺產開發利用與旅游、城市推廣有機融合。
鼓勵組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投資與南越國遺跡保護利用相適應的旅游業和相關產業。
第二十一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動建立跨區域交流合作機制,與國內外其他南越國遺跡所在城市在考古調查、修繕修復、科學研究、文物數字資源共享、展覽展示、旅游開發、文化創意、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等方面開展交流合作,加強南越國遺跡的整體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 南越國遺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采取措施,管理好南越國遺跡保護現場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入南越國遺跡從事考察、參觀、拍攝、施工等活動的,應當取得保護管理責任人同意,遵守法律、法規和遺跡保護現場的有關管理規定,愛護文物及各項設施,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引導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未經批準,擅自在南越國遺跡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南越國遺跡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未經批準,擅自修繕南越國遺跡,明顯改變遺跡原狀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南越國遺跡修繕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在南越國遺跡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南越國遺跡及其環境的設施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在南越國遺跡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可能影響南越國遺跡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的,由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文物損壞,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文物管理的工作單位及其人員違反本規定,未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4日公布的《廣州市南越國遺跡保護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