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
深圳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6號
《深圳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已于2025年9月1日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屆1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覃偉中
2025年9月24日
深圳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統稱管道)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第四條 市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管道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擬定管道保護政策文件,組織編制并實施本市管道發展規劃;
。ǘ┲笇、監督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履行管道保護職責,協調處理本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ㄈ﹨⑴c本市管道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組織開展本市管道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
。ㄎ澹┓伞⒎ㄒ幰幎ǖ钠渌氊。
第五條 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管道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監督轄區各街道辦事處將涉管道安全問題納入日常巡查范圍;
(二)組織開展轄區管道聯防聯控機制建設,協調處理轄區內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三)參與轄區內管道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組織開展轄區內管道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區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矙C關負責查處涉管道保護的違法犯罪行為,涉及境外因素、境外背景的,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通報;
。ǘ┮巹澓妥匀毁Y源部門負責在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中依法落實管道的保護距離要求;
。ㄈ⿷惫芾聿块T負責依法開展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組織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和參與管道事故應急救援;
。ㄋ模┴斦、住房和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海洋發展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管道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⑸婀艿腊踩珕栴}納入日常巡查范圍,及時制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并上報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同時通知管道企業;
。ǘ┡浜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開展管道聯防聯控機制建設以及管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配合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開展管道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主體責任,履行下列管道保護義務:
。ㄒ唬┙⒉⒔M織實施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ǘ┰O立管道保護專門機構,配備管道保護專職人員和技術裝備,保障管道保護經費投入;
。ㄈ┞鋵崣z測、維修、保養措施;
。ㄋ模┘訌姽艿辣Wo宣傳。
第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管道保護和監督。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管道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結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組織編制本市管道發展規劃。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征求市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管道企業等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結合現有城市規劃,盡量避開城市規劃建設區,減少對城市未來建設的約束和影響。
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
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提出防護方案,經專家評審論證后報管道所在地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管道跨區的,報市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管道建設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涉及臨時用地、臨時使用林地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手續,土地權屬方、林地權屬方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對于經唯一性論證確無法避讓,需要地面臨時開挖占用市級森林公園的市級以上重大管道項目,經生態影響專題評價通過后依法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避免對森林公園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
鼓勵管道企業提高管道設計標準,選擇更先進可靠的管材、設備、施工工藝、檢測技術等;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采用非開挖道路技術。
第十四條 管道企業應當在管道沿線設置里程樁、轉角樁、標志樁、交叉樁和警示牌等管道標志。管道標志毀損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管道通過下列區域之一的,應當設置警示牌:
。ㄒ唬┤丝诿芗瘏^域;
。ǘ╄F路、城市軌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橋梁、水利設施、河流附近區域;
。ㄈ╋L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公園;
。ㄋ模┎墒瘓觥⑷⊥翀觥⒉傻V區域;
(五)農田灌溉區;
。┮装l生或者已發生危及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設置警示牌的其他區域。
第三章 管道運行保護
第十五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巡護頻次不得低于一天一次。鼓勵管道企業使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巡護。
管道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開展巡護工作。實行委托協助巡護的,管道企業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助巡護協議,并對協助巡護的人員進行管道保護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管道巡護能力,確保巡護規范、有效。
第十六條 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以下統稱在后建設工程)與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管道建設工程(以下統稱在先管道建設工程)相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且需要在先管道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后建設工程一方應當依法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將其費用納入項目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 在管道周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建筑物、構筑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管道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評估管道與其周邊建設項目之間的安全風險,并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安全評價報告,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加強對管道周邊建設項目的規劃管控。
第十八條 在后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期間管道保護負首要責任,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管道安全保護責任。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高壓輸電等方面的在后建設工程可能產生雜散電流,對既有管道造成腐蝕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在設計階段進行分析和評價,提出保護措施,并與管道企業協商一致,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論證。
建設單位應當做好保護措施建設、驗收以及設計效果驗證。設計效果驗證由管道企業、建設單位以及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聯合開展,驗證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依法向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進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或者在管道周邊進行施工作業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確認管道具體位置,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并依法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涉管道工程施工動土作業前,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項目建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項目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道企業等單位進行現場核實,簽署動土作業確認文件。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期間管道保護負主體責任,負責編制管道安全保護方案,開展施工現場巡查,維護管道標志標識,落實管道保護措施,配合管道企業日常巡護、維修搶險等工作。
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期間管道保護負監理責任,負責對管道保護范圍內的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管道保護施工作業有關要求施工的,應當立即要求其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管道企業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管道搶修作業,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但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影響人員車輛通行,占用城市綠地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護后,可以先行施工搶修,并依法申請補辦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綠地手續。緊急情況下占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給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由于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原因,無法使用相關土地或者設施,影響搶修作業的,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報告搶修作業所在地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協助管道企業進行管道搶修作業,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研究開展征用土地或者設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 管道停運、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應當制定具體的管道停運、封存、報廢工作方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不跨區的,報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跨區的,報市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需要重新啟用停運、封存管道的,管道企業應當制定重啟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四章 管道風險管控
第二十四條 管道企業應當監測管道建設、運行情況,及時向市、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管道建設運行基本數據、隱患排查和治理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管道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管道實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向相關信息化系統上傳管道基礎數據、監測數據等;保障管道數據安全、系統安全,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防護措施和機制,防范境內外組織網絡攻擊、竊取、破壞重要敏感基礎數據。
市應急管理部門建設城市安全風險綜合監測預警平臺,接入管道領域相關數據并進行耦合風險分析。
市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管道企業接入管道基礎數據、監測數據等,并利用相關數據加強管道保護。
第二十六條 管道企業應當重點監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地震、活動斷裂、水毀、特殊土災害等可能影響管道安全的自然災害風險,并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對管道開展周期性高后果區識別并編制有關報告。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報告制定管控措施,通過提高日常巡護頻次、安裝全天候智能監控、加密設置地面警示標識、埋設預警光纖等方式,加強對高后果區的管控。高后果區內管道巡護頻次不得低于一天兩次,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內管道巡護頻次不得低于一天四次。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高后果區管理,并嚴格控制建成后可能導致新增高后果區或者高后果區等級增加的項目建設。
第二十八條 管道途經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管道企業等單位建立健全管道風險聯防聯控機制,加強日常溝通聯系和信息共享,定期開展風險研判和協同應急處置等工作。
與管道存在交叉、并行的城市軌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供電、通信、城鎮燃氣等的運營單位應當與管道企業建立健全聯防聯控機制,加強溝通聯絡、信息共享、應急互助。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九條 市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市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預案定期組織評估并進行動態調整。
管道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市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區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評估和調整工作,并組織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和管道企業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市、區管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管道所在地的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管道事故發生后,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程序啟動相應的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
第三十一條 管道企業應當設立搶險機構,配備專職搶險人員和必要的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和檢測儀器等,設置并公布二十四小時管道應急處置電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管道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開展管道巡護的,由市、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市、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