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決定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 216 號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5年11月1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1月18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上級開展民營經濟促進法涉及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經組織清理,決定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8年12月18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5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