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城市更新條例
馬鞍山市城市更新條例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大常委會
馬鞍山市城市更新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馬鞍山市城市更新條例》的決議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查了《馬鞍山市城市更新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馬鞍山市城市更新條例
(2025年10月22日馬鞍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城市更新,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建設創新、宜居、美麗、韌性、文明、智慧的現代化人民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空間形態與城市功能的優化調整和持續完善,具體包括: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城鎮老舊小區整治改造;
(三)完整社區建設;
(四)老舊街區、廠區和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城市功能完善;
(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七)城市生態系統修復;
(八)城市歷史文化保護傳承;
(九)國家和省、市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規劃引領、體檢先行,全域推進、有機更新,政府統籌、多元參與,科技賦能、保護傳承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更新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堅持“留改拆”并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鼓勵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發揮既有建筑功能價值;
(二)以功能復合、土地和建筑物利用效率提升為重點,推動連片更新,合理配置產業服務設施,推進生產生活用地提質增效;
(三)加強對具有城市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街巷、廠區、礦區等的保護、利用,延續城市記憶,傳承歷史文化,彰顯地域文化特色;
(四)推進城市生態空間修復和環境治理,以建設“十五分鐘社區生活圈”為重點,拓展公共空間,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城市宜居水平;
(五)統籌地上地下空間一體化、集約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六)落實綠色發展要求,開展既有建筑節能綠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七)推廣先進建筑技術、材料以及設備,支持數字技術創新與集成應用,提升城市建設智慧化水平;
(八)統籌發展與安全,落實海綿城市、韌性城市建設要求,提高城市防澇、防洪等能力,推進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九)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城市更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城市更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維護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秩序。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管城市更新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城市更新相關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用地保障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國防動員、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建立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暢通公眾表達意見渠道,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建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為城市更新提供評審、論證、咨詢等服務。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數據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綜合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城市更新工作智慧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
第九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一體推進城市體檢和城市更新,開展城市體檢評估,形成城市體檢報告,作為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依據。
第十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城市體檢報告,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結合城市體檢報告,組織編制片區策劃方案。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城市更新相關規劃管控和引導要求。
第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庫,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建立城市更新項目調整機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更新導則,指導城市更新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組織實施。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依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片區策劃,組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
鼓勵所有權人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的前提下,自主實施城市更新項目。
第十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應當依法辦理立項、規劃、用地、建設等手續。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并聯審批、告知承諾、容缺受理、聯合驗收等方式,優化審批流程。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項目全生命周期維護管理機制,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項目可持續運行。
城市更新項目竣工驗收后,管理維護主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更新項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依法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維護;
(二)所有權人自主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維護;
(三)其他主體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依據合同約定明確管理維護主體。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規劃總建筑規模在城市更新片區內統籌安排,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條件的可以跨城市更新片區統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補齊城市短板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以及老舊住宅成套化改造等城市更新項目,在對周邊不產生負面影響的前提下,其新增建設規模可以不受規劃容積率指標制約。
在依法確定的保護保留對象之外,所有權人額外保留歷史建筑或者無償移交公共服務設施的,其建筑面積經依法核準后可以按照貢獻的相應建筑面積補足。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更新與存量土地再開發的政策協同,在存量用途轉換、混合復合利用、建筑面積獎勵、成片更新、彈性確定產業用地土地出讓年限等方面,統籌推進存量土地和建筑盤活利用。
第十七條 城市更新中建筑退讓、建筑間距、建筑密度、日照標準、綠地率、機動車停車位等相關指標,確有實施困難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在滿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并征得相關權利人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進行審批。
綠地率、機動車停車位等技術指標在城市更新片區內統籌,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條件的可以跨城市更新片區統籌。
第十八條 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統籌利用市場主體、金融機構、各級財政等多渠道資金。
支持國有資本、社會資本通過盤活存量與改擴建有機結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參與城市更新。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保障城市更新。
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城市更新項目,依法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對違反城市更新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投訴、舉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體檢,是指對城市發展狀況、規劃建設管理以及相關政策實施效果進行監測、分析、評價和反饋的過程,揭示城市運行發展狀態。
(二)所有權人,是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動產但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城市公共空間和設施建設管理責任的單位以及其他可以依法被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城市更新片區,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綜合安全、生產、生活、生態、人文、交通等因素劃定的具有城市更新價值的相對成片區域。根據實施主體、實施時序的不同,城市更新片區可以由單一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組合構成。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