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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7
    2. 【標題】阜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安徽省阜陽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b32dab809c7c4fe5807d6504b6f30136&strColId=eb9dd68f83eb493b831277370e61106f&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7. 【法規全文】

     

    阜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阜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安徽省阜陽市人大常委會


    阜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阜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查了《阜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阜陽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25年10月21日阜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實踐,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管仲的傳說、姜子牙的傳說等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阜陽剪紙、黃崗柳編、杜氏刻銅、淮河鑼鼓、墳臺嗩吶、潁上花鼓燈、太和獅子燈、淮北梆子戲、阜南嗨子戲、太和清音、淮河琴書、臨泉雜技等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界首彩陶燒制、臨泉毛筆制作、潁州枕頭饃制作、太和貢椿制作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肘閣抬閣、界首書會、大黃廟會等民俗;

    (五)五音八卦拳、鲖城火叉火鞭等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民族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社科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根據各自職責、結合工作對象特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收藏、展示、捐贈、資助、志愿服務、依法設立保護基金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錄。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評估管理制度,定期對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履行職責和義務情況開展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助、獎勵、資格認定和取消的依據。

    第八條 未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施下列分類保護方式:

    (一)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項目,組織項目保護單位開展調查,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和實物,建立檔案庫和數據庫,實行記憶性保護;

    (二)對瀕危的、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項目,制定搶救性保護方案,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收集、收藏和修繕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推薦或者招募學藝人員,實行搶救性保護;

    (三)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項目,通過培養或者扶持建設傳承基地,記錄、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多種渠道培養后繼傳承人,組織開展研討、宣傳、展演、交流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四)對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服務的項目,通過制定生產性保護規劃和扶持政策,培育和開發市場潛能,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等方式,實行生產性保護。

    第十條 對黃崗柳編、潁上花鼓燈、臨泉雜技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村鎮、街區。

    確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并保護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數字化保護業務規范,運用數字化采集、存儲技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演變過程、核心技藝和傳承實踐情況,進行全面、真實、系統的記錄,實行數字化保護。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數據整合共享,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數字化系統,向社會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情況,提升社會化共享與利用水平。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公共文化場館設施,或者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工業遺址等資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存收藏、宣傳展示和傳承交流等提供必要場所。

    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少年宮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通過提供展示場地、設立工作室、建立合作平臺等方式,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性活動提供支持。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建設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專題展示館或者傳承體驗中心。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坊帶頭人按照規定給予費用減免、場地安排、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等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管理等專門人才。

    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后繼人才:

    (一)支持在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或者課程,按照規定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者減免學費等;

    (二)支持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合作,鼓勵代表性傳承人到學校兼職任教、建立工作室,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中小學教育內容。支持學校通過開發校本教材、邀請代表性傳承人進校園等方式,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弘揚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經典性元素和標志性符號納入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合理應用于城市公共空間,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宣傳和保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村(社區)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融入村(社區)建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納入村(社區)公共服務,打造村(社區)特色文化。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村(社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項目保護單位、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采取下列方式合理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開展傳統技藝產品設計研發工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應用推廣;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坊、傳習所、新型創業基地等場所,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提供平臺;

    (三)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阜陽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和服務;

    (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對外合作與交流;

    (五)開展以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題的藝術創作等。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融合發展:

    (一)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旅游景區、度假區、休閑街區、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紅色旅游景區等旅游空間;

    (二)支持在重點文化旅游項目、鄉村振興項目、文化產業園、餐飲、住宿場所等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體驗新業態;

    (三)支持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驗設施,培育旅游體驗基地;

    (四)鼓勵開發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游線路、研學旅游產品和文創產品。

    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供指導、咨詢等服務。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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