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六十七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在我省有效實施,主動適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法治需要,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作出修改,廢止《安徽省促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發展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
一、對《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修改為“不得在規定的配客站點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二)在第十四條第一款“客運經營者應當”后面增加“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
(三)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的,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四)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的“作出行政裁決”修改為“裁定”。
(五)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備案機關。”
(六)刪去第五十四條中的“懸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七)將第六十一條中的“三千元”修改為“二千元”。
(八)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中的“五千元”修改為“三千元”。
二、對《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中的“內務司法”修改為“監察和司法”。
(二)將第六條第三項中的“履行職務中的執法情況”修改為“依法履職、勤政廉政情況”,將第四項修改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有關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情況”。
(三)將第七條、第十二條中的“受理”修改為“收到”,將第十一條中的“受理”修改為“處理”。
(四)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司法工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作出決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決議執行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執行決議情況、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五)刪去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
(六)將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轉交本級司法機關處理,有關司法機關按有關規定反饋處理情況”,將第二項修改為:“經監察和司法工作機構集體研究,轉交本級司法機關處理,有關司法機關一般應當在三個月內告知處理結果”。
三、廢止《安徽省促進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發展條例》(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四、廢止《安徽省民用機場凈空環境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五、廢止《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1993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訂〈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5月24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六、廢止《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項目審批和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七、廢止《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八、廢止《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