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六十五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已經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8日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五章 體育組織
第六章 體育產業
第七章 保障條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落實全民健身戰略,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促進群眾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產業、體育文化高質量發展,推進體育強省和健康安徽建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部署體育工作,發揮體育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管理相關體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為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參加體育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第六條 對在體育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統籌建設全民健身場地設施,開展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健全全民健身組織網絡,加強科學健身指導服務,促進城鄉全民健身公共服務資源均衡布局、共建共享。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全民健身工作機制,推動全民健身事業發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科學健身指導和宣傳,倡導公民樹立和踐行科學健身理念,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和方法,營造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定期組織開展公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并將監測和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體育和衛生健康等部門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運動促進健康新模式,促進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設立與科學健身、運動康復相關的特色門診,提供科學健身指導、評估診療、運動干預等服務,推廣體醫融合創新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民政等部門應當整合體育場地設施與養老服務設施功能,為老年人提供健身輔導、身體機能訓練、運動干預等運動康養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以體育組織、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的全民健身組織網絡,組織、指導公民開展體育健身活動,編創、推廣科學文明、簡便易行的體育健身方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為從事全民健身志愿服務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向公眾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
第十三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組織開展日常體育鍛煉,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等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和競賽活動,提高職工體質和健康水平。
鼓勵工會每年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體育作為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完善社區體育健身設施,規范社區健身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區健身組織的建設,引導其開展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活動。
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組織居民開展社區健身活動。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開展與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健身活動。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落實國家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加強對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學校應當堅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動青少年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發展,幫助學生在體育鍛煉中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煉意志。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確保體育課時不被占用,保證體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健康觀,培養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幫助學生掌握一至兩項運動技能。倡導學生校外每天開展一小時體育鍛煉。
幼兒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體育器材等,開展符合學前兒童特點的體育活動,保證學前兒童室外活動時間、效果和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進校際優質體育課程、師資、場地等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為學校體育提供服務,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田徑、游泳等基礎項目,足球、籃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網球等球類項目,趣味體育項目以及學校體育特色項目,引導學生廣泛參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定期組織本地區學生(青年)運動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每兩年舉辦一次本地區學生(青年)運動會,合理設置競賽項目。
鼓勵學校組建運動隊、俱樂部等體育訓練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余體育訓練,有條件的可組建高水平運動隊,培養競技體育后備人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衛生健康和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評估和結果應用。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范圍,建立日常參與、體質監測和專項運動技能測試相結合的考查機制,將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要求作為教育教學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足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他學科教師同等待遇。學?梢愿鶕ぷ鲗嶋H,設置專(兼)職體育教練員崗位。
學校優先聘用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置和管理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保障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和競賽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應當做好學校體育活動安全管理、運動傷害風險防控。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投保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學生家長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設施、資金、人員等方面對體育運動學校予以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體育運動學校的文化教育納入管理范圍。
體育運動學校應當突出體育運動專業特色,提升辦學質量。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規范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及相關賽事活動,促進校外體育培訓市場規范有序發展。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四條 健全政府主導、多元參與的競技體育發展模式,增強競技體育綜合競爭力。
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優化競技體育項目結構和布局,持續強化優勢項目,大力扶持基礎項目,挖掘和培育新興項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各級體育運動學校、省優秀運動隊為重點的競技體育人才發現、培養、鍛造體系。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開展培養優秀體育后備人才的訓練,加強競技體育人才的儲備與輸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教練員、運動員職業化發展,推動足球、籃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網球以及手球、擊劍等運動項目職業化發展,建設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開展體育俱樂部聯賽。
第二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四年舉辦一次綜合性運動會?h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定期舉辦綜合性運動會。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支持體育訓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加快體育裝備、訓練器材和科研儀器等更新迭代,提升科學訓練水平,建設智能化科學訓練基地。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運動員完成義務教育。未完成義務教育的運動員可以在其體育訓練單位所在地就近入學,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接收并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優秀運動員在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為退役運動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練員、裁判員隊伍建設,完善相關培訓管理制度,建立執業檔案,加強專業能力培訓和考核。
第五章 體育組織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完善體育組織的相關標準、運行規范,健全體育組織綜合評價機制,促進體育組織規范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扶持、保障體育組織發展。
第三十四條 各級體育總會應當加強自身建設,推進體育總會建設向鄉鎮、街道延伸。
體育總會應當加強對體育組織的指導和服務,發揮樞紐作用,共同促進體育事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依照章程做好相應項目的普及與提高,推行和完善相應項目技術規范、競賽規則、團體標準,規范體育賽事活動,開展從業人員能力培訓,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體育產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落實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建立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優化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發展體育用品制造、體育服務、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等產業,培育體育產業新業態,促進體育與健康、文化、旅游、養老、科技、農業等融合發展。
第三十七條 鼓勵、支持發展山地、水上、冰雪、騎行、自駕、航空等以本省資源稟賦為依托的戶外運動項目,推動具有區域特色的體育產業發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申辦、承辦國際、國內、區域重要體育賽事,舉辦具有地方特色的體育賽事,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商業性、群眾性體育賽事,創建安徽體育賽事自主品牌。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通過政策扶持、購買服務或者其他方式,支持體育產業發展。
鼓勵多元市場主體通過參與全民健身、建設體育場地設施、開發體育產品、開展體育項目經營、組建職業俱樂部、開發賽事資源等方式,依法投資體育產業。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符合國家金融監管要求的金融產品,服務體育產業發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體育消費促進政策,拓展和引導體育健身、體育賽事、體育旅游等領域消費,促進科技體育、虛擬體育等新興領域消費,豐富體育市場供給,提升體育消費體驗,促進體育消費擴容升級。
第四十一條 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置體育產業相關專業,加強體育產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培養體育產業專業人才。
第七章 保障條件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投入機制。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自籌資金發展體育事業,鼓勵單位和個人向體育事業提供捐贈和贊助。
體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家規定用于發展體育事業,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增加全民健身場地設施供給,建設多功能運動場、體育公園、健身步道、室內健身中心等健身場地設施,并加強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四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消防、衛生、環保、體育等標準和規范,并按照規定配置無障礙和公共場所母嬰設施,以及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
第四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并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配置社區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不同群體的健身需求。
第四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場地設施,在不影響教學秩序、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
第四十七條 政府興建的不需要提供專門服務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免費向社會開放。
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在收費上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給予優惠。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經批準拆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先行擇地重建。
公眾在使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體育設施。
體育場地設施的維護管理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對維護管理責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體育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運動員、教練員、科醫人員培養體系和獎勵政策。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體育賽事的監督管理,強化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依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條件,制定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條 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務、藥品監管、交通運輸、海關、農業、市場監管等部門,對興奮劑問題實施綜合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活動參與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