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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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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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監管局:
現將《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12月4日
(此件發至相關金融監管分局和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可以分為直接租賃業務和售后回租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中,根據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納入經營租賃會計科目核算的,為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租賃業務。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物范圍應當符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盡職調查
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政策和監管規定,結合自身業務發展規劃和風險偏好,建立租賃物、承租人準入管理政策并定期更新。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和管理體系,規范盡職調查操作流程,明確盡職調查工作要求,確保盡職調查的獨立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通過有效方法和規范程序對租賃物、承租人、擔保人、抵(質)押物等方面進行客觀、公正、審慎的調查,掌握租賃物權屬和價值等情況,了解承租人、擔保人及其他增信主體經營、財務和信用狀況,確保融資租賃業務真實、風險可控。
第十條 盡職調查應當至少由雙人共同實施,對租賃物、承租人進行現場調查,形成書面報告。
對于具有批量化或標準化特征,通過非現場調查手段能夠核實租賃物、承租人相關信息真實性并可據此作出有效風險評價的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簡化或不以現場方式開展調查,并應當根據區域、行業、租賃物類型等因素,審慎確定可以簡化或不進行現場調查的業務金額上限。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對租賃物適格性進行調查,重點關注租賃物真實性、流通性及風險緩釋作用,確保租賃物權屬清晰、特定化、可處置、具有經濟價值并能夠產生使用收益。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客觀、全面核查租賃物權屬情況,確保租賃物所有權清晰,不得將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當確保租賃物由承租人真實擁有并有權處分。
第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對租賃物特定化信息、物理狀態、交付狀況及相關營運資質等情況進行調查。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時,還應當對租賃物的價值波動、技術更新周期、核心部件、維修保養、保險安排、再處置周期和處置渠道等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體系,制定租賃物評估管理辦法,明確評估程序、評估影響因素和評估方法等。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優化內部管理部門設置,明確崗位職責分工,負責租賃物評估的部門及人員應當保持獨立性,確保評估結果真實、客觀、公正。
金融租賃公司的評估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評估專業資質。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的,應當對相關評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進行分析論證,不得簡單以外部評估結果代替自身調查、取證和分析工作。
第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租賃物價值,嚴禁低值高買。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直接租賃業務時,可以根據實際購買價款或廠商指導價格等因素合理確定租賃物價值;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當以承租人所持有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選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租賃物價值。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審慎客觀原則,對承租人生產經營、信用資質、內部控制、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重點關注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和融資需求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承租人經營性現金流對租金覆蓋等情況。承租人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在不降低風險審核標準前提下適當簡化調查內容。
承租人發生突發事件或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及時作出是否更改原調查結論的判斷。
金融租賃公司對擔保人及其他增信主體的調查,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廠商(含經銷商、專業服務商,下同)合作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應當對廠商經營狀況、市場聲譽、產品競爭力和生產交付能力等情況進行調查;對于由廠商承擔回購擔保責任的,還應當對廠商的財務狀況、信用資質和租賃物處置能力等情況進行調查。
廠商發生突發事件或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及時作出是否更改原調查結論的判斷。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以租賃物和承租人分析為核心的審查框架,設置科學合理的指標和標準,全面審查融資租賃業務相關風險因素,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市場波動等因素,客觀、公正評價融資租賃業務的可行性,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經營和風險控制的實際需要,制定適應不同業務模式特點的風險評價方法,并對相關方法進行動態評估和調整。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符合融資租賃業務特點的承租人授信管理機制。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當遵循“先落實條件,后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盡職調查結果和風險評價報告,審慎合理確定融資租賃業務金額,嚴禁先確定業務金額后確定租賃物價值。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直接租賃業務時,應當根據實際支付價款、必要的運輸安裝費用、稅費、保險費用等審慎合理確定業務金額;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當以租賃物價值為基礎,綜合考慮承租人履約能力、租賃物處置變現等因素,審慎合理確定業務金額,且業務金額不得高于租賃物價值。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直接租賃業務時,應當區分是否現貨交易,制定不同的審查要點和風控措施。對于非現貨交易或受讓訂單等情形,金融租賃公司還應當重點審查租賃物建造進度、首付款比例、租賃物交付和所有權取得、融資租賃金額及租金支付頻度、出賣人和承租人履約能力及其增信措施等要素。
第二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當加強對租賃物適格性、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真實性、承租人融資和租賃物使用需求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審查,防止承租人將資金挪用至禁止性、限制性領域。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時,除落實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相關要求外,還應當重點審查租賃物的保值能力及使用壽命,充分考慮租賃物的市場風險、殘值風險、瑕疵風險、毀損滅失風險、維護風險、技術落后淘汰風險、退租風險以及保險安排等要素,對于受經濟周期、行業周期影響較大的租賃物,還應當作出合理有效的風險應對安排。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審查審批分離、分級授權審批的原則,規范業務審批流程,明確審批權限和授權范圍,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實施審批,不得將審批權限授權給住所地以外的異地團隊。
對于具有批量化或標準化特征,且通過風險評估模型等信息科技手段能夠作出有效風險評價的業務,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通過線上自動化方式開展審批,并應當綜合考慮業務模式、行業、客戶等多種維度,審慎確定自動化審批標準和額度。同時,金融租賃公司還應當定期評估模型的有效性,建立人工復審機制,設定人工復審的觸發條件,發現自動化審批不能有效識別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自動化審批流程。
第四章 合同的訂立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以書面形式與承租人、出賣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等相關合同,涉及擔保事項的應當同時簽訂擔保合同或相關條款。
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物基本信息、租賃期限、業務金額、資金用途、租金計劃(租息率或綜合融資成本)、支付方式、租賃物交付和處置、租賃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等內容。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時,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租賃物維修保養、保險責任、退租條件、違約救濟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廠商合作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應當與廠商簽署書面合作協議,明確合作事項范圍、消費者權益保護、爭議解決方式、信息數據安全、違約責任以及合作方配合落實監管要求等內容。對于由廠商承擔回購擔保責任的,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風險收益的分擔方式和比例。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在確定租賃期限時,應當充分考慮租賃物類型、項目現金流回收周期、承租人經營特點、承租人收入和支出、擔保情況等因素,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租賃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租賃物類型、租賃物建造進度和具體用途、承租人經營特點和項目現金流回收周期等因素,審慎與承租人約定租金支付方式。租金的支付頻率應當與承租人或租賃物的運營收入現金流相匹配,原則上不得低于每年兩次。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時,還應當綜合考慮當前市場租金水平、預期收益等因素,合理設置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收取租賃保證金或咨詢服務費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收費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
金融租賃公司收取租賃保證金時,應當合理確定保證金比例并在業務放款前收取,不得在融資總額中直接或變相扣除保證金。
金融租賃公司收取咨詢服務費時,應當遵守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關于金融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不得向承租人收費,不得以租收費。
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相關合同中要求承租人對租賃物權屬變更及其保管、資金用途、配合調查等重要內容作出承諾。
第三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租賃物屬于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依法通過辦理登記等方式做好風險控制。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國務院指定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機構辦理融資租賃登記,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業務實際情況,依法依規以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等方式獲取租賃物所有權,并留存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資金發放和支付審核。在發放資金前,金融租賃公司應當確認承租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融資租賃資金的支付管理,對于直接租賃業務,原則上應當將融資租賃資金直接支付至出賣人賬戶;對于售后回租業務,應當做好資金用途監測,承租人向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委托承租人相關開戶銀行做好賬戶資金監管,或由金融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提款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委托相關開戶銀行予以受托支付。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通過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租賃物資產安全、物理狀態、權屬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承租人履約情況及經營狀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擔保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融資租賃業務租后管理制度和風險預警體系。
對于能夠通過信息科技手段有效實施租后檢查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適當簡化或采取非現場監測方式開展租后管理,并按照適當比例實施現場檢查。
第三十七條 對于租賃物存在建造期的業務,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及時了解租賃物建造進展、項目質量等情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建造期風險。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密切關注租賃物運行狀態、經營效益和市場環境情況,可以通過安裝定位裝置、智能監控系統等方式對租賃物進行監控,及時掌握租賃物的位置、運行狀態等情況。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租賃物價值波動情況,綜合評估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覆蓋水平,制定并采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意見。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項目租金來源管理,動態關注租賃物運營產生的現金流、相關項目運營收入現金流、承租人整體現金流等租金來源,對于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
第四十條 租賃期限屆滿,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相應的租賃物所有權轉移手續。對于經營性租賃業務,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不再續租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確認租賃物是否符合退租條件,并與承租人辦理資產交接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租賃物取回、保管、處置制度和程序,綜合考慮市場情況、持有成本、價值變動趨勢等因素,綜合采取維護、再租賃、處置等措施,提升租賃物資產價值和處置收益,防范待租資產相關風險。
對于擬處置的租賃物資產,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評處分離、集體審議的原則,確保資產評估、定價和處置等責任部門和崗位相互獨立,在合理評估資產價值的基礎上科學審慎定價,根據資產估值和定價結果等因素制定處置方案,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決策程序。
待租資產的再租賃,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新辦理融資租賃業務的流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于承租人因財務困難等原因申請重組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審慎評估重組原因和后續租金支付安排的可行性。擬實施重組的,應當根據承租人還款來源和租賃物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重組條款,強化對融資租賃業務的后續管理,按照實質風險狀況進行風險分類。
涉及展期的融資租賃業務,展期后剩余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租賃物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四十三條 對于承租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及時采取停止或中止融資租賃資金發放、收取罰息、調整租息率、調整租金支付方式、提前收回租金、終止合同、取回租賃物等有效措施,并依法追究承租人相應違約責任。
第六章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融資租賃業務資產質量的管理,參照執行金融監管部門關于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相關制度,對租賃應收款建立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的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及時、準確開展資產風險分類。
經營性租賃業務的債權部分應當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涵蓋客戶、行業、區域、租賃物、合作機構等維度的融資租賃業務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分散經營風險。
金融租賃公司與廠商合作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還應當參照集團客戶集中度管理相關規定,對承擔回購擔保責任的廠商設定集中度管理指標,并充分考慮該廠商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余額、風險狀況及其履約能力。
第四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業務流程、人員崗位、信息系統建設和外包管理等情況,建立科學有效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制定操作風險管理制度,確保有效識別、計量、監測、控制操作風險。
第四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關聯方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應當符合關聯交易相關監管規定,確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并在風險評價報告中進行說明。嚴禁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長業務鏈條等方式規避關聯交易監管制度規定。
第四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戰略規劃和經營管理水平,明確經營性租賃業務限額管理政策,制定經營性租賃業務所涉租賃物準入制度,并結合租賃物的資產類別、運行狀態等,明確維護保養、保險安排等相關措施,確保租賃資產安全。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經營性租賃業務所涉資產的估值管理,根據不同類型租賃物的市場價值和運營風險,合理確定價值重估頻率,原則上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價值重估,對于價值波動較大的應當提高重估頻率。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對經營性租賃業務所涉資產開展減值測試,充分考慮租賃資產重估價值、預計可回收金額對資產賬面凈值的覆蓋程度,足額計提減值準備,有效控制租賃物的殘值風險。
第四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境外融資租賃業務前,應當充分考慮外部環境、客戶需求、自身經營特點、管理能力和股東海外發展戰略等因素,制定境外經營發展戰略,定期評估實施效果并及時調整優化。同時,建立境外業務內部準入制度和授權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授權范圍和風險限額,加強項目可行性分析和審查。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結合境外業務特點,針對性開展國別風險識別和分析研判,加強國別風險監測和限額管理,建立國別風險壓力測試方法和程序,定期測試并向高級管理層報告測試結果,制定國別風險管理應急預案,明確在特定風險狀況下應當采取的風險緩釋措施。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選優配強境外業務專業人員隊伍,落實干部交流輪崗和履職回避要求,建立健全離職人員管理制度,切實防范境外廉潔風險。
第五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制衡的內部控制組織架構,并結合不同業務模式特點,明確相應部門、崗位的內部控制要點和流程控制要求。
第五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資租賃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部門應當結合本公司情況對融資租賃業務重點風險領域開展審計,審計頻度原則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完成情況,促進公司合法經營和穩健發展。
第五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激勵考核及問責機制,確定融資租賃業務操作各環節中責任部門及崗位的職責,堅持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對違法違規行為及其造成的風險和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進行責任認定,并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
第五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指定員工行為管理牽頭部門,制定規范員工行為和道德操守的相關制度,提升員工合規意識和合規理念,培養員工良好的職業操守,加強員工行為排查、崗位制衡和崗外監測。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通過宣講、告知、排查等多種方式,對員工在融資租賃業務全流程中的行為進行跟蹤監測,嚴防員工通過合作機構收取賄賂、與外部人員合謀騙取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應當加強對廠商、營銷、催收、資產評估、信息科技、法律服務、外部審計等合作機構的準入管理,審慎制定準入標準,不得將盡職調查、風險評估、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租后管理等核心風控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
對于已經準入的合作機構,應當定期審查,確保其持續符合準入條件。發現合作機構存在嚴重違規行為、重大風險、未按要求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其他不符合合作標準情形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終止合作,并繼續做好存量業務的客戶服務。
第五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應當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利,規范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加強金融宣傳教育,提升消費者金融素養和風險意識。
涉及與合作機構相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各方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和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管控、服務連續性、信息披露、糾紛解決機制、違約責任承擔和應急處置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防范非法集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覆蓋融資租賃業務全流程的信息科技管理系統,加強對業務和管理活動的系統控制功能建設,及時、準確記錄經營管理信息,做好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融資租賃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客觀、準確、完整記錄業務過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屬地派出機構報送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統計報表和相關報告,并確保報送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六十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有權依照有關程序和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有權依法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第六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遵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關于撥備計提、風險集中度等監管指標要求。
第六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制定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開展的跨境、境外融資租賃業務,適用本辦法。
根據境外法律法規、國際慣例以及屬地監管要求,跨境或境外融資租賃業務無法適用本辦法規定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對相關業務開展風險評估,制定符合相關業務風險特點的管理制度,并在開展業務前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屬地派出機構。
第六十六條 汽車金融公司依據《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開展的汽車及汽車附加品融資租賃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