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山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山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2025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三章 數字技術創新
第四章 數字產業化
第五章 產業數字化
第六章 數據價值化
第七章 治理服務數字化
第八章 數字經濟安全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培育新質生產力,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 數字經濟發展遵循創新引領、融合發展,應用牽引、數據驅動,公平競爭、產業集聚,普惠共享、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部署、組織推進全省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數字經濟發展協作機制,協調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數據管理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統籌指導、協調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按照數字經濟統計監測制度開展統計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數字經濟運行監測分析。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數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字經濟標準體系。
鼓勵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自主制定數字經濟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的作用,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以及其他國際合作平臺在數字經濟領域的交流,深化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技術創新、數字貿易等領域的合作,積極融入全球數字經濟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省內外數字經濟跨區域合作,深度對接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地區,強化在技術、產品、應用和重大項目等方面協作;推動黃河流域在技術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流動、推廣應用、產業發展等方面深化合作。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基礎設施統籌規劃,優化布局結構,促進集成融合,適度超前建設新型基礎設施,推進傳統基礎設施更新和數智化改造,提升安全韌性和運營可持續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市政、交通、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考慮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基礎設施與鐵路、公路、橋梁、隧道、地下綜合管廊、機場、車站、碼頭、桿塔等基礎設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協商共建、資源共享。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城市、村鎮建設更新時,推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支持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和高速固定寬帶網絡部署,推進城鄉信息通信網絡服務能力一體化,提升網絡性能和服務能力。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履行相應的電信普遍服務義務,并根據經濟建設和群眾生活需要,逐步建設完善農村地區、偏遠地區、海島以及海岸帶等區域的通信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部門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劃,按照陸海統籌、空天一體要求推進空天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建設低空智聯網,打造高速泛在、集成互聯、安全高效的智能化、綜合性數字信息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快物聯網終端部署,加強基礎設施、生活服務、城鄉治理、生態保護、應急管理等領域感知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提升固移融合、寬窄結合的物聯接入能力。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數據管理等部門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綠色低碳、集約高效的原則,統籌推進通用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傳統數據中心優化升級改造,優化綠電協同供應機制,建設一體化算力服務平臺,構建全省一體化算力網絡,推動算力、數據、算法融合應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和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提升一體化數據匯聚、處理、流通、應用等服務能力;探索利用區塊鏈、隱私計算等技術,按照國家規定推進企業、行業、城市、個人、跨境可信數據空間建設運營,促進數據要素合規高效流通使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能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與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領域基礎設施深度融合,提升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和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部署,結合本地實際,統籌推進道路以及附屬設施、汽車智能化升級,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應用。
第三章 數字技術創新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完善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重點在新一代移動通信、人工智能、區塊鏈、數字孿生、量子科技、類腦計算等領域,推動基礎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關鍵核心技術、共性基礎技術和前沿交叉技術開發,提升技術自主可控能力。
支持具有自主核心技術的開源社區、開源平臺、開源項目發展,鼓勵企業開放軟件源代碼、硬件設計和應用服務,推動創新資源共建共享。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平等獲取數字技術創新資源,依法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等規定,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培育研發機構,提升研發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產業鏈協同創新統籌協調,推進產業鏈核心企業帶動上下游企業創新,提升產業鏈創新水平。
引導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協同開展基礎理論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推進數字經濟產學研用合作,支持共建企業技術創新聯盟、科技創新基地等平臺,加強科研力量優化配置,推動科研儀器設備、科研基礎設施以及相關信息資源等開放共享。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動科研項目立項和組織管理方式改革,賦予數字經濟創新團隊和人才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支持對承擔數字經濟重大科技攻關任務的科研人員采取靈活的薪酬制度和獎勵措施。
積極探索賦予科研人員數字經濟領域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單位可以與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就科技成果歸屬、轉移轉化和收益等進行協商約定。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科學布局,推動數字經濟領域的科技創新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構建梯次結構布局合理的數字經濟創新平臺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領域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建設,服務數字技術研發和產業創新。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數字技術概念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建設,發揮科技大市場在成果展示、成果交易、項目孵化等方面的作用,暢通數字技術科技成果供需對接渠道,加速數字技術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動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快速審查、確權和維權。
第四章 數字產業化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數字經濟技術、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本省數字產業發展水平和各地區稟賦差異,統籌規劃全省數字產業空間布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提高數字產業整體競爭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數據管理等部門和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全省數字產業發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加快發展電子信息制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服務業、通信服務業,重點推動集成電路、先進計算、數字終端、高端軟件等特色產業,培育壯大能源電子、新型電子材料、云計算、大數據等新興產業,前瞻布局量子科技、腦機接口、具身智能、新一代移動通信等未來產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根據本地電子信息制造業發展實際,統籌做好重大項目推進、企業培育、產業鏈上下游對接,促進電子信息制造業集聚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地產業基礎和市場需求,統籌規劃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圍繞設計、制造、封測、材料、裝備、工具等方面,提升集成電路產業競爭力。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統籌推動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創新發展,重點突破關鍵基礎軟件,聚力做強高端工業軟件,培育發展新興平臺軟件、行業應用軟件、嵌入式軟件,構建自主創新的產業生態。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引導和激勵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等開發通用知識語料和特定語料資源,服務算法設計、模型開發訓練、產品驗證、場景應用等需求;支持打造具有競爭力的基礎級大模型,在重點行業和關鍵環節培育覆蓋范圍廣、產品能效高的行業級大模型、場景級大模型,鼓勵企業建設人工智能能力中心,構建從智能算力、數據語料、算法模型到智能應用的全鏈條人工智能產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數據管理等部門和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培育互聯網平臺企業,支持利用互聯網平臺推進資源集成共享和優化配置,督促平臺企業建立健全平臺管理制度規則,促進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第二十七條 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統籌規劃通信服務業發展,提升電信業務服務水平,鼓勵和支持企業依法開展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網絡、互聯網接入服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業務。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聚焦集成電路、電子信息、高端軟件、人工智能等標志性產業鏈,加強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協作,協調解決產業鏈重大項目建設和產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動數字產業集聚發展,打造具有特色競爭優勢的數字產業集群。
第五章 產業數字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規劃引導、試點示范、政策支持、服務指導等方式,促進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深度拓展智能制造、智慧農業、智慧生活等應用場景,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動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由數字化向數智化轉型。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推動工業企業實施裝備、產線、車間、工廠等數字化改造;鼓勵工業企業加大利用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打通生產經營全過程數據鏈條,提高企業生產經營智能化水平。
支持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加大新一代通信網絡技術的推廣應用,建設多層次的工業互聯網平臺,促進企業開展研發設計、生產加工、經營管理、銷售服務等集成創新。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國家級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和應用,加快構建場景體驗、供需對接、人才培訓等一體化服務生態,降低中小企業轉型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支持和引導工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提供數字化平臺、系統解決方案以及數字產品和服務,推進重點行業產業大腦建設,推動工業企業數智化轉型。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數據管理等部門和網信部門,應當支持開發數字智能和綠色低碳融合的新技術、新產品和解決方案,加快云計算、大數據、數字孿生、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綠色制造領域的應用,推進綠色工業體系建設。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推進農業數字化轉型,在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的生產監測、精準作業、智能指揮等環節,圍繞糧食單產提升、設施農業發展、鹽堿地綜合開發利用、農產品質量追溯以及銷售等方面,推廣應用數字技術和智能裝備,鼓勵發展農產品電商,提升農業生產、儲存、加工、銷售、服務、物流等方面的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完善發展機制、監管模式,推動數字化商貿平臺建設,發展直播電商、社交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促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支持企業開展跨境電商出口,引導和支持電子商務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快智能物流體系建設,推廣應用數字化技術、無人裝備和智能終端設備,支持企業采集、分析和應用物流數據,推進貨物管理、運輸服務、場站設施智能化升級,提升物流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 金融管理等部門鼓勵金融業機構運用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拓寬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發展數字金融,促進金融業數智化轉型。
支持和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條件下,加大數字技術在支付結算、信貸融資、保險業務、征信服務等領域的應用,提升數字金融服務經濟社會能力。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與健康、養老、教育、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務業深度融合,引導市場主體積極拓展遠程醫療、云端健身、網絡培訓、數字場館、虛擬景區等新型服務應用,以數字化驅動生活性服務業向智能化、多樣化升級,提升數字生活品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齊魯文化內涵挖掘與數字技術應用,以儒家文化、齊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黃河文化、運河文化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沂蒙精神等紅色文化為重點,運用數字化手段創新表現形態,發展數字化文化新場景,培育以數字化體驗為主要特征的文化新業態。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數字貿易發展機制,推動數字產品、服務、技術和訂購等數字貿易細分領域發展,培育壯大數字貿易經營主體,促進內外貿市場對接,加快發展新業態新模式,推動數字貿易發展。
第六章 數據價值化
第三十八條 個人、組織享有的數據持有、使用、經營等與數據有關的權益依法受保護。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據資源統籌管理機制,建設一體化數據資源體系,加強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促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開發利用。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數據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數據資產管理,支持行政事業單位、企業依法對數據資源進行會計處理,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數據資產價值化。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優化公共數據資源配置,建立健全數據供需對接機制,深化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授權運營,加強公共數據資源供給。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依法有序開放自有數據資源。鼓勵個人、組織通過合法收集、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并依法有序向市場供給。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建設要求,推動建立多層次的數據流通交易體系,促進區域性數據交易場所和行業性數據流通交易平臺規范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數據經紀、合規認證、質量評價、資產評估、爭議調解、風險評估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升數據流通交易全流程服務能力,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
第四十三條 省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規范數據跨境流動,按照國家要求組織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等工作,提升數據跨境流動便利化水平。
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在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框架下,可以依法自行制定區內需要納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管理范圍的數據清單,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批準、備案程序。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聚焦工業制造、現代農業、商貿物流、交通運輸、金融服務、醫療健康、文化旅游等重點行業領域,加強數據應用場景建設,發揮數據的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釋放數據要素的協同優化、復用增效、融合創新效應。
第七章 治理服務數字化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數字技術廣泛應用于宏觀調控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分析、投資監督管理、財政預算管理等方面,強化經濟運行大數據監測分析,提升政府經濟調節數字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運用數字技術構建新型監管機制,推進行政檢查、執法辦案和執法監督全流程數字化運行,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有效利用,提升監管效能和精準化水平。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治理線上線下深度融合,推動數字化治理模式創新,提升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處置等領域數字化治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數字化,推動公共數據向基層開放共享、便捷應用,提高基層社會治理的集約化、精準化、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聚焦“高效辦成一件事”,建立完善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加強技術融合、業務融合、數據融合,促進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公共數據共享,提升業務協同管理和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和群眾辦事所需材料的互認共享,通過電子證照、數據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不得要求企業和群眾重復提供。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機關建設,推進全省一體化協同辦公平臺應用,推動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等全流程數字化運行、管理和監督,提升政務運行效能。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構建城市大腦中樞,加強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分析,推動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提升城市治理精細化水平,打造宜居、韌性、安全、智慧城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優化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實行涉農服務事項線上線下一體化辦理,提升鄉村治理數字化水平。
第八章 數字經濟安全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強化數字經濟安全風險綜合研判,建立健全技術監測、風險預警和應急響應體系,防范化解數字經濟安全風險。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健全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工作機制,加強網絡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保障。
網絡運營者應當遵守網絡安全等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等制度,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數據安全風險監測,保護數據免遭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
重要數據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
第五十四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人工智能的安全監管,開展安全風險監測、安全評估、科技倫理審查、備案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置等工作。
相關主體開展人工智能研發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職業道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字經濟領域人才培養體系,完善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要的人才評價機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共建產教融合育人基地,強化技能培訓,加強復合型人才培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數字經濟緊缺人才目錄,引進數字經濟領域高水平專家人才和創新團隊,并按照規定落實人才政策。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應當統籌用好相關資金,對數字經濟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示范應用、人才引進和重要國際合作交流予以支持。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數字經濟領域金融產品,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拓寬數字經濟市場主體融資渠道,發揮政策性基金作用,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數字經濟發展。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符合發展導向的數字經濟重點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保障項目合理用地需求,在電力接引、能耗指標、頻譜資源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對數字經濟領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