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條例》的決定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40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條例〉的決定》已于2025年11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條例》的決定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禁毒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對禁毒監控物質清單中存在被個人吸食、注射濫用情形的笑氣(一氧化二氮)等物質,省公安機關應當發布危害預警,并會同省藥品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對其實施臨時管制,明確管理措施,對濫用者提供戒除治療服務。臨時管制措施應當避免對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具體辦法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對實施臨時管制的物質,禁止個人吸食、注射;禁止教唆、誘導、強迫他人吸食、注射;禁止為個人吸食、注射提供場所、工具等條件。
“禁止違反臨時管制規定銷售實施臨時管制的物質。”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個人吸食、注射相關物質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教唆、誘導、強迫他人吸食、注射相關物質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為個人吸食、注射相關物質提供場所、工具等條件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四)違反臨時管制規定銷售相關物質或者為其提供運送、倉儲等幫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禁毒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