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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檔案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6
    2. 【標題】浙江省檔案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zjrd.gov.cn/sylf/fggg/202511/t20251126_185528.shtml

    7. 【法規全文】

     

    浙江省檔案條例

    浙江省檔案條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檔案條例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38號



      《浙江省檔案條例》已于2025年11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6日



    浙江省檔案條例

    (2025年11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開放和利用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檔案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檔案機構,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檔案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檔案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加強檔案文化宣傳教育陣地建設,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檔案公益宣傳,充分運用互聯網技術和新媒體平臺,增強傳播效果,營造關心、支持檔案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推進檔案科創平臺建設,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成果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的轉化和應用,提升檔案工作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服務企業創新轉型,促進檔案產業與人工智能、大數據、先進制造、現代服務等有機融合。

      檔案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行為規范,組織行業培訓,依法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七條 本省加強與長三角區域以及其他省份的檔案工作交流與協作,深化檔案利用服務、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合作,推進檔案資源共享。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省檔案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檔案工作,負責全省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制度建設和監督指導。

      設區的市、縣(市、區)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村(居)務檔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實際,通過集中代管等方式,加強對村(居)務檔案的管理和服務。具體辦法由省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導相關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指定檔案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指導本單位相關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并監督和指導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

      省級機關根據檔案管理需要,在職責范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業務工作。

      第十二條 檔案館包括國家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

      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綜合檔案館按照行政區劃設置,包括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檔案館;專門檔案館按照專業設置。

      縣級以上各級各類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第十三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加強業務能力建設,增進館際交流和業務合作,提供檔案目錄數據匯集、重點檔案保護開發、檔案數字資源備份等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檔案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機制,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立檔案相關專業,推動檔案學科建設。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檔案人才隊伍建設,分級分類建立檔案人才庫,健全檔案專家、工匠型人才和青年業務骨干培養體系,推動檔案人才培養培訓基地和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

      第十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檔案教育培訓計劃,定期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檔案知識納入本單位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內容,強化工作人員檔案意識;加強檔案工作人員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培訓,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職業技能評價等創造條件。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完善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檔案完整與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相關制度,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明確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工作責任,提高本單位檔案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內設機構收集齊全、規范整理,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所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的審核。

      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以及密級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發生機構變動情形時,應當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國有企業發生資產產權變動的,應當編制檔案處置方案,規范處置相關檔案。檔案移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檔案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檔案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檔案,并以書面協議形式約定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檔案利用條件。國家檔案館、部門檔案館通過購買方式收集檔案時,應當對擬購買的檔案的真偽、價值進行鑒定和評估。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歷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重要、珍貴檔案捐獻給國家檔案館。

      第二十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活動等的檔案工作清單,加強對相關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的監督和指導。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檔案工作清單制定具體方案,落實人員、明確職責,按照規定及時做好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形成具有標識性、體系化的檔案資源。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收相關檔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檔案主管部門、綜合檔案館參與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管理工作機制。重大活動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含檔案管理的內容。

      重大活動承辦單位、突發事件應對單位應當加強對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按照國家規定向綜合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承辦單位、突發事件應對單位為臨時機構的,應當在臨時機構停止運行前向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綜合檔案館開展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專題數據庫建設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條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確定反映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人物、特色品牌等檔案的具體范圍,實行相關檔案分級分類管理。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收集、整理和保護前款規定的檔案。具備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檔案館。

      鼓勵檔案館通過跟蹤記錄、口述歷史、搶救性收集等方式采錄檔案材料。

      鼓勵個人收集、保存家庭(個人)檔案材料。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涉及人事、民生、政務、經濟、文化等專業檔案的管理。

      綜合檔案館可以根據檔案資源建設、社會利用等需要,提前接收前款規定范圍的專業檔案。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建設項目檔案、科學技術研究檔案、設備儀器檔案等的收集、整理和保護,并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二十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民營企業檔案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建立常態化溝通聯系機制,推進企業檔案規范管理、高效利用,服務企業科技創新、規范經營和文化建設等工作。省檔案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民營企業檔案工作指引。

      經協商同意,國家檔案館可以接收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民營企業檔案。

      國家檔案館可以為民營企業提供檔案數字資源備份存證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專門庫房,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對重要、珍貴檔案和特殊載體形態檔案強化保護措施,確保檔案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標準,建設、更新本行政區域的國家檔案館館舍,提供檔案長久安全保管場所和設施,滿足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等工作需要。

      第二十七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服務企業開展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數字化等服務時,應當對受托方的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范圍進行審查,確定其場所、設施設備、專業人員和專業能力、安全管理體系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符合規定條件,簽訂委托協議和保密協議,并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

      受托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安全、保密等相關規定;發生檔案丟失、損毀、信息泄露等情形的,應當采取補救處理措施并及時告知委托方。

      省檔案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檔案服務委托工作指引,指導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符合要求的檔案服務企業提供服務,規范檔案服務活動。

    第四章 檔案的開放和利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鼓勵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

      第二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國家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將檔案到期開放和利用建議、政府信息公開、密級變更和解密等情況書面告知國家檔案館。

      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應當為國家檔案館開展檔案開放工作提供便利;對應當共同負責的檔案開放審核工作,不得拒絕、推諉、拖延。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統籌協調。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檔案開放審核的具體工作指引,明確檔案開放審核的職責、程序、標準和爭議處置等內容。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介紹信、身份證、護照等有效合法證件、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國家檔案館同意,必要時國家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利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保管的尚未移交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同意。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本單位檔案利用的條件、范圍、方式和程序,為檔案利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加強檔案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設置專門的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國家檔案館應當依托政務服務平臺實現遠程查檔和跨館服務,實行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創新檔案利用服務方式,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

      第三十二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加強館藏檔案的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編輯出版檔案史料和檔案文獻,依法提供文獻參考和決策支持;舉辦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開發檔案文化創意產品,推動檔案文化建設。

      檔案館應當加強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版本館等單位在檔案利用方面的協作,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

      鼓勵和支持珍貴特色檔案文獻申報省級、國家級、世界級記憶名錄,促進檔案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第三十三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紅色檔案調查和認定工作,指導檔案保管單位建立紅色檔案專題數據庫,加強對紅色檔案的保護和利用。檔案館和其他檔案保管單位在發掘、整理、研究中發現新的紅色檔案,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和支持利用紅色檔案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傳承紅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融入數字浙江建設,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檔案信息化建設,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強檔案信息化基礎設施、應用系統建設的統籌規劃,制定全省統一的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檔案數字資源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推動構建安全可控、開放共享、高效協同的省域檔案智治體系。

      第三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檔案信息化建設要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并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相互銜接。

      各地各部門集中統建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的,其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實行集約化建設,或者依托綜合檔案館統一建設。

      第三十六條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信息化工作機制和制度規范,規范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按照要求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在符合保密規定前提下,應當依托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對檔案數字資源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運行維護數字檔案館,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長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進數字檔案室建設。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其他組織等建設數字檔案室。

      第三十八條 電子檔案的形成和管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有關安全、保密的要求,確保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對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的事項,有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進行規范管理,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再以傳統載體形式歸檔和移交。

      鼓勵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按照電子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有關電子文件僅以電子形式歸檔和移交。

      第三十九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強化和落實檔案信息安全責任,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商用密碼應用、數據分類分級保護以及保密規定等方面要求,健全檔案網絡、檔案信息系統和檔案數字資源安全保密防護體系。

      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數字資源存儲、檢測、備份、遷移、恢復等工作機制,提供重要檔案數字資源備份服務,對館藏重要檔案數字資源進行異地備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加強檔案數字資源備份工作。

      第四十條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省檔案館推進全省統一的檔案數字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建設,加強檔案數字資源的歸集和管理,拓展應用場景,促進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的共享利用。

      國家檔案館應當將符合要求的檔案數字資源接入全省統一的檔案數字資源共享服務平臺。鼓勵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時將與企業、個人有關的檔案接入共享服務平臺提供利用。

      鼓勵符合條件的檔案數字資源與公共數據深度融合利用,支持檔案數字資源相關數據要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市場化配置,釋放數據要素價值。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定期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安全保管、移交接收、開放審核、開發利用、數字檔案館建設等工作情況。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和安全保管、規范整理、提供利用、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情況。

      第四十二條 檔案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的配置和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活動、突發事件以及涉及區劃調整、機構變動、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相關檔案的管理,以及其他重要檔案工作,進行重點檢查。

      第四十三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處理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檔案主管部門發現前款規定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第四十四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托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檔案服務的檔案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其執行檔案服務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安全保密措施等情況開展檢查,指導其規范提供檔案服務。

      檔案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發布典型案例、以案釋法等方式,引導檔案服務企業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主動排查識別風險,推動提升依法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建立、落實檔案工作責任制或者檔案管理制度;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檔案開放審核職責;

      (三)委托方未履行對受托檔案服務企業的審查和監督責任,或者明知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采取補救處理措施。

      第四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檔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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