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貴州省郵政條例》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貴州省郵政條例》的決定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貴州省郵政條例》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5第22號)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貴州省郵政條例〉的決定》已于2025年12月3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3日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貴州省郵政條例》的決定
(2025年12月3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三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對《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用于支持企業發展的其他相關專項資金可以按照規定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和盡職免責機制,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評價要求,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完善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體系,擴大風控內涵,創新風控方式,優化風控機制,簡化審核手續,提供續保便利,切實增強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融資擔保公司可以根據風險控制難易程度,合理收取擔保費用。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生代償損失,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核銷,并補充資本金。鼓勵融資擔保公司將擔保費最大限度的稅前轉入擔保賠償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有關單位和個人已經履行相關勤勉盡責合規審查義務的,依法不追究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行業發展,履行出資人職責、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其他各相關部門應當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創新風控方式,加大代償資產的處置力度,盡量減少代償損失。
“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實施擔保費補助政策,引導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進一步降費讓利,降低中小企業的綜合融資成本。”
(三)將第十五條中的“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修改為“落實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
(四)刪去第十九條第三款。
(五)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20日”修改為“三十日”。
(六)刪去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九條第五項中的“納入財政直達機制”。
二、對《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二)刪去第八條第二款中的“編制和”。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
“國家重要濕地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級重要濕地的認定,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級重要濕地條件和濕地資源狀況提出,組織省濕地保護專家組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向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認定省級重要濕地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五)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
“一般濕地的名錄及范圍,由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刪去第十九條。
(七)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在濕地范圍內從事旅游、種植、畜牧、水產養殖、航運等利用活動,應當避免改變濕地的自然狀況,并采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去“退耕”。
(九)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條件。”
(十)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因生態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十一)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撿拾或者破壞野生鳥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墾、圍墾、填埋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占用一般濕地或者改變一般濕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集泥炭蘚、揭取草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開采泥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體積,處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條例中的“省重要濕地”統一修改為“省級重要濕地”。
三、對《貴州省郵政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城鎮居民樓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驗收。”
(二)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三)刪去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四)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行為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仿印的郵票圖案制品和違法所得。”
(五)刪去第六十條。
本決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貴州省郵政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