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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地下水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8
    2. 【標題】西安市地下水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lfgl.sxrd.gov.cn:8013/web/#/details/c76d73be7ed129c0a420f6149f8e3a9f?text=&title=%E8%A5%BF%E5%AE%89%E5%B8%82%E5%9C%B0%E4%B8%8B%E6%B0%B4%E6%9D%A1%E4%BE%8B&searchType=0

    7. 【法規全文】

     

    西安市地下水條例

    西安市地下水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地下水條例


    西安市地下水條例



    (2025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水保護和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地下水管理條例》和《陜西省地下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調查與規劃、保護與利用、監測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條 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遵循統籌規劃、嚴格保護、節水優先、采補平衡、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嚴格執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堅持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規水統籌配置,優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因地制宜,科學合理保護和利用地下水。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保護和管理負總責,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地下水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將地下水保護、節約、監測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配合做好本轄區地下水相關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發改、住建、農業農村、林業、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地下水相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下水節約和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節約和保護地下水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下水節約和保護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各類科技創新主體開展地下水高效利用、涵養保護、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應用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節約地下水的義務,有權對損害地下水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包括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和水文地質勘查評價等內容。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文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工作。

    調查評價成果是編制地下水保護與利用、污染防治等規劃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據,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征求同級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編制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污染防治規劃,應當依據地下水調查評價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地下水資源狀況、污染防治等因素。

    第十二條 地下水保護與利用、污染防治等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

    編制工業、農業、市政、能源、礦產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涉及地下水的內容,應當與地下水保護與利用、污染防治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綜合考慮區域地下水水位變化情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第十四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證并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取用地下水,不得擅自增加取水量、變更取水用途和取水地點等,但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情形除外。

    地下水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的審批。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但需要進行備案的,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稅,開采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資源稅。

    第十六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定期檢定校準,保證正常運行。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同時安裝計量設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安裝。

    單位或者個人取用地下水年許可取用地下水量達到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地下水取水在線計量設施,并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當對地下水取水和回灌進行計量。年許可取用地下水量達到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地下水取水和回灌在線計量設施,并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申請取水許可時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方案,并按照取水許可批準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進行施工。施工單位不得承攬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許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及其委托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取水地點、鑿井深度、開采層段和有關技術規范組織施工。

    取水工程建成并試運行滿三十日的,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申請取水驗收,同時報送取水工程及其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資料;核驗合格的,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地下工程達到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開挖深度或者排水規模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于工程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報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水行政、住建、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加強地下工程建設的管理,防止地下工程建設破壞地下水水源涵養和補給。

    第十九條 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達到省人民政府規定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制定疏干排水方案,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布設地下水位監測設施,定期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疏干排水量未達到規定規模的,應當安裝計量設施,做好疏干排水記錄。

    采礦單位和地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疏干排水量,優先利用疏干排水;無法利用的應當達標排放。

    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礦單位或者地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在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下列情形除外:

    (一)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

    (二)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

    (三)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在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非親水性的室外景觀水體用水、地下水超采區內高耗水產業項目,不得開采地下水。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保護和管理地熱水、礦泉水。

    勘查、開采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需要取得礦業權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取得礦業權。開采已探明的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依法需要辦理采礦許可的,按照取水許可量向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地熱水、礦泉水,不得轉供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和地下水保護要求,劃定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圍,并根據資源開發利用強度、水位變化、環境地質條件變化等,實行動態調整。

    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與系統外的管道連接;

    (二)取水應當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

    (三)合理布置井數和井間距,水井的設置應當避開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層,抽水井和回灌井口應當設置水位監測口、水樣采集口等;

    (四)項目投入運行后,應當對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質、水位進行定期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水源補給保護,充分利用植被、河流、湖泊、濕地等自然條件補充地下水,有效涵養地下水水源,增加地下水儲備。

    城鎮道路路面鋪設應當采取透水性強的環保建筑材料和結構形式,增加地表水對地下水的補給。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滲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

    第二十四條 集中式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撤銷和監督管理,依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水水源條件、現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和需要,對地下水應急備用水源進行統一規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組織建設、確定地下水應急備用水源。

    在用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納入應急體系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應急使用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其他地下水應急備用水源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地下水應急備用水源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巡查與維護,對水源水質進行檢測,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多層含水層開采、回灌地下水應當防止串層污染。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較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已經造成地下水串層污染的,應當按照封填井技術要求限期回填串層開采井,并對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進行治理和修復。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應當符合相關的水質標準,不得使地下水水質惡化。

    第二十七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巖層孔隙、裂隙、溶洞、廢棄礦坑等貯存石化原料及產品、農藥、危險廢物、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三)利用無有效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

    (五)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水作肥料;

    (六)違反規定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工程分類登記,實行信息動態管理,定期將核查結果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報廢的礦井、鉆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由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封井或者回填,并將封井或者回填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法確定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做好井口處置,并防止因封井、回填造成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建立地下水水位變化通報機制,對地下水水位動態跟蹤和分析預警,定期通報超過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或者上升等地區范圍。

    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等地下工程配套建設的地下水水位監測設施,應當納入地下水監測站網。監測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第三十一條 取用地下水實行取用水領域信用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職責范圍內的地下水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11月24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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